文 / 張士傑 教授 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
金控母公司應確保子公司 業務健全經營
而依據金控法第36條規定,金控應確保子公司業務健全經營,以投資及被投資事業之管理為限,故金控最重要目標是發揮子公司或被投資事業之綜效及經營策略。而依金控法第53條內容,金控之保險子公司所受增資處分,金控應於持股比例範圍內為其籌募資金。同法第56條內容,保險子公司未達主管機關規定最低資本適足性比率或發生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之虞時,金控母公司應協助回復正常營運。
銷售保險的產險公司與壽險公司皆屬於金融機構,因此,集團母公司與子公司的財務關聯效果將影響資本市場的關注程度。因母公司與子公司屬於獨立法人,母公司參股投資而持有被投資公司股權超過20%,當未達50%時,採權益法認列於母公司財報;當母公司對於被投資子公司具實質控制力時,則採取合併報表方式揭露。金控持有子公司因具實質控制力,子公司獲利將合併至母公司財報,控股母公司主要為資本管理與轉投資操作,不實際參與經營子公司業務。
而非金控的集團母公司財報獲利,同樣受到金融子公司經營表現所影響,如果母公司股票掛牌上市交易,評估母公司獲利表現時,就必須檢視子公司獲利模式,屬於帳面資產評價利益或是可分配現金股息的收益,不同財報貢獻,將影響母公司發放股票與現金股息的比例,反映至市場的股價表現。
在集團經營方面,各子公司資本使用效益,將攸關股東增資意願,當子公司有大幅虧損之情事,除採取釋出股權策略外,集團母公司亦應強化子公司經營管理,使其達到資本運用效益;此時須強化子公司董事會的監督功能與發揮經營團隊的專業能力,尤其控股母公司必須考量旗下子公司的業務屬性、財務槓桿與資本效益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