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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經濟不景氣 企業可以採取聯合行為嗎?

文 / 歐陽弘

近期公平會接連處罰數件聯合行為,除了新聞報導熱議的台泥國產亞東及桃園地區預拌混凝土業者因聯合行為被重罰超過兩億元之外,還有小琉球的二十一家浮潛業者因協商共同將浮潛收費標準調漲至四百元,以及台北市的酒吧業者共同決定收取包廂費,均分別遭到公平會的處罰。

從公平會加強執法的做法來看,不論是全國性的大企業或中小企業,面對通貨膨脹或經濟不景氣而採取因應做法時,應更加留意涉入聯合行為的違法風險。

八種獲得例外許可的聯合行為

公平交易法明令禁止的聯合行為,其實是有合法空間存在的。公平交易法第15條本文雖然明文規定:「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不過在同一條文的但書中,則列出了以下八種可以獲得例外許可的聯合行為:
一、統一規格或型式的聯合。
二、共同研發的聯合。
三、事業分別作專業發展的聯合。
四、確保或促進輸出的聯合。
五、加強貿易效能的輸入聯合。
六、因應不景氣的聯合。
七、中小企業增進效率的聯合。
八、其他為促進產業發展、技術創新或經營效率所必要的聯合。

換言之,事業的聯合行為只要符合這八種情形的其中之一,經過公平會審查認定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並予以許可後,是可以合法實施的。

依政府機關公開的統計資訊,從公平法開始施行的1992年,到2021年底,公平會共核准或部分核准了159件聯合行為,這個數字其實不算低,而隨著時間的推移,目前仍具效力的聯合行為許可案,也還有10件左右。

考量經濟效益及公共利益可例外許可

以2023年來說,公平會在2月底即同意了32家事業為合船進口玉米的聯合行為。這個案件是進口業者為了使散裝船快速成船及節省海運成本,而採行合船進口的聯合行為模式,屬於上面8種類型中的「加強貿易效能的輸入聯合」。公平會在決定書中認為有計劃、有秩序的合船進口,減少碼頭壅塞,便利提貨及減少延遲卸貨,有助於降低社會成本。合船進口數量大且穩定,可促使供應商重視並提供良好品質之原料。而且節省的成本可以反映在調降售價及較穩定的供應量上,使中、下游的飼料廠、畜牧業者得以合理分享聯合行為之經濟效益,因此認定有益於整體經濟及公共利益而予以許可。

「加強貿易效能的輸入聯合」在我國的聯合行為許可案件中占比最高,因此從事進口貿易的企業,若有聯合進口的需求,倘能妥善運用本條款,不論是對節省成本或提高效率,相信都能有所助益。

更重要的是,目前的經濟環境下,值得注意「因應不景氣的聯合」此例外條款。目前,國發會發布的景氣燈號,已經連續三個月出現代表低迷的藍燈,而且2023年1月景氣對策信號綜合判斷分數僅僅只有11分,更是近13年以來的最低分。雖然景氣燈號是落後指標,在不知道景氣寒冬何時落底的情況下,企業採行的自救措施,例如聯合議價、聯合減產等,極有可能因涉及聯合行為而受罰。

因此公平法特別針對這種情形加以規定:「因經濟不景氣,致同一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可以向公平會申請例外許可。因此企業若為了因應不景氣,有聯合減產等需求,即可依本條款提出申請。而公平會對於申請案件,一般來說會考量該聯合行為的實施,對於產業競爭限制所產生的負面影響,以及對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的正面貢獻,當其正面貢獻大於負面影響時即可能獲得許可。

不過,要提醒的是不管哪一種類型的聯合行為的例外許可,必須在聯合行為前「事先」提出申請,且獲得許可後才能實施。倘若「事後」才提出申請,或未獲得許可就已經實施,縱使該聯合行為的正面貢獻大於負面影響,在現行法律制度下仍會受到處罰,我國企業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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