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張士傑
因應接軌國際會計準則IFRS 17與市場高度變動下,循序漸進地強化資本監理是必然趨勢,但仍須考量境內高資本成本與台幣固定收益市場低投資收益之現實情況。
主管機關為強化保險業自有資本,將於2026年實施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TW-ICS),預告將參考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 IAIS)之保險資本標準(Insurance Capital Standard, ICS)自有資本分層架構相關規定,自2023年底起計算資本適足率時,自有資本區分第一類非限制性資本(Tier 1 Unlimited, T1U)、第一類限制性資本(Tier 1 Limited, T1L)及第二類資本(Tier 2, T2)。
資本品質依損失吸收能力區分,T1U為最佳資本(含普通股、資本公積、盈餘公積等),T1L為損失吸收能力次佳之次順位債或特別股(如非累積次順位債),T2為除分類屬T1L外,尚具損失吸收能力之次順位債或特別股(如累積次順位債)及未實現利益,將不動產增值利益可列入T2,併計其他T2資本上限為風險資本之100%。
同時開放保險業可發行十年期以上、具到期日之次順位公司債,可列入第二類資本,發行額度為風險資本之100%。基於風險考量,並規範關係人不得持有,以避免資本重複利用,金融機構間亦不得相互持有,避免系統性風險。為強化風險吸收能力,要求債息不能設定隨保險公司信用或財務狀況而變動,同時求償順位不受其他資本工具牽連,投資人不得要求提前償付未到期本息與無利率加碼條件或提前贖回誘因。
清償監理與法定資本計提
現行風險資本制度(Risk Based Capital, RBC)自有資本的計算方式,乃根據人身保險業資本適足性報告相關填報表格,自有資本計算為業主權益加計或減除法定調整項目,包含淨認許業主權益總額、特別準備金、具資本性質債券、不動產投資評價調整數及股票投資為實現評價利益等。
依據財報資訊,資產減除負債即爲業主權益,歸屬於股東利益,是重要財務指標,可以反映企業的資本強度,而金融事業管理因涉及顯著的市場外溢效果,基於審慎監理原則,除業主權益外,並規範法定資本以確保公司履行契約承諾與因應損失能力,公司利害關係人因受償次序差異,權利義務因此不同,承受損失程度就會不同,依此針對資本性質進行分類與限制,計算出之自有資本,可以視為當市場震盪時公司對於損失吸收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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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ICS相關之官方資訊,符合ICS監理目標之資本被歸類為適格資本,適格資本主要分為兩個層級,第一級(Tier 1)資本在公司持續經營基礎上及面臨清算時可吸收損失,品質最佳,限制也較少,第二級(Tier 2)資本則只能在公司面臨清算時吸收損失,品質次佳,限制則較多。ICS針對資本進行分級,分別以損失吸收能力、次順位性、可取得性、永久性與免受牽連和無強制成本。整體而言,償債順位越後,損失吸收能力越好,並根據存續期間及資本吸收損失程度訂定不同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