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蕭輔民
前行政院長林全曾經指出,生活中充滿許多不確定性和風險,政府的責任是透過社會安全網,保障民眾在遭遇急難時,能獲得照顧,並獲得尊嚴的生活;但社會安全網及社會保險有其極限,此時,商業保險就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
如眾所周知,商業保險可以在政府力有未逮之處,對社會安全網加以補強,特別是健康保險、人壽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及長期照護保險更是與民眾生活福祉息息相關。然而,目前的稅制卻未給予商業保險合理相應的稅務優惠;未來,希望藉由稅制改革,合理提高保險的租稅優惠,從而減輕民眾購買商業保險的成本壓力,進一步強化商業保險安定社會的功能。
鑑於與保險相關的稅制已多年未曾調整,而近年來,台灣社會、經濟及人口結構均有不小的變化,是時候該對稅制,特別是與一般民眾關聯度最高的所得稅扣除額,做出與時俱進的結構性變革了。
保險費扣除額應調高及配合CPI調整
依所得稅法規定,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以第十七條規定之金額為基準,其計算調整方式,準用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四項之規定。前項扣除額及第五條免稅額之基準,應依所得水準及基本生活變動情形, 每三年評估一次。然而,不在上述法條規範內的保險費扣除額,距離上一次調整(民國七十九年)已經超過三十年了;其間,個人標準扣除額從三萬三仟元調整為十二萬四仟元(成長376%)、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和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皆從四萬五仟元調整為二十萬七仟元(成長460%),各項扣除額也依規則各有調漲,唯有保險費扣除額仍然停滯在民國七十九年的二萬四仟元,明顯與社會、經濟的變化脫節。故,是時候該調高保險費扣除額了,未來,並應將其納入所得稅法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四項之準用範圍內,即,每三年根據CPI評估、調整之。
國家社會保險不應共用2.4萬保險費扣除額額度,且應改列特別扣除額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二小目,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社會保險(包括:勞保、軍保、公保、農保及國保)乃是國家透過立法方式所實施的強制性保險,國民並沒有自由選擇是否投保的權利;是以,社會保險的保費應列為特別扣除額,直接從所得總額中扣除,而非現行併入保險費扣除額2.4萬額度中,只有在擇用列舉扣除額時才會產生稅務優惠效果,而且,還會排擠到商業保險的扣除額度,使政府透過稅制鼓勵民眾購買商業保險的美意大打折扣。
汽機車強制險應比照社會保險列特別扣除額、強制投保住宅火險
除了強制性的社會保險之外,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高度相關的汽機車強制險目前並未被納入保險費扣除額的適用範圍,建議應比照社會保險列特別扣除額;而住宅火險(含地震險)甚至尚未被列為強制險種,截至二○二二年底,住宅火災及地震險的投保率僅有37.46%,其中九成還是來自於房貸戶,顯示多數民眾對於可能是一生最大投資的財產及家戶生命安全的風險意識過低,宜透過立法手段,比照汽機車強制險要求強制投保,並將保費一同納入特別扣除額適用範圍。
增加長照保險費扣除額2.4萬元
隨著醫療水平的提高,及出生率的降低,台灣即將面臨嚴重的人口老化問題。根據國發會的推估,台灣將在二○二五年邁入「超高齡社會(super-aged,高齡人口比例超過20%)」,老化速度全球第一。 具象地說,二○二二年每四位工作年齡人口負擔一位老年人口,而至二○七○年將降至每一•一位即須負擔一位老年人口;意即,現在的中壯年人口,未來極可能面對的是長命百歲卻無人奉養的窘境。
為因應前述的人口結構巨大改變,政府近年積極推動各項長照政策,長照經費年年衝高(二○一七年為一百六十二•二六億元,至二○二六年預計將達七百三十六•四八億元,十年成長幅度高達354%)。然而,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規定,長照財源包含遺贈稅、菸稅、菸品健康福利捐、捐贈收入、基金孳息收入、其他收入(房地合一稅)及政府預算撥充。在稅基可能不穩定,且負擔逐年加重的困境下,由民間企業提供的商業長照保險,應能在政府長照政策不及或不足之處,發揮輔助的功能。因此,建議除了現有的長照特別扣除額之外,應額外增加長照保險費扣除額2.4萬元,以鼓勵有經濟能力的民眾自行購買長照保險,降低政府的財政負擔。
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同為社會安全網不可或缺的一部份,亦均具有為民眾分攤風險、安定社會的功能。因此,政府在考慮透過稅務優惠來鼓勵民眾購買商業保險、借力商業保險互助的特性降低政府負擔時,應慮及社會、經濟及人口結構的變遷,在扣除額度、扣除額類別及納入險種上做更全面、更適時的評估,以使商業保險在安定社會的功能上有更好的發揮。(本文作者為中華民國風險管理學會常務理事、卓越雜誌副社長、普明管顧總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