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社會綜合

消費者給店家的負評  是否涉及法律責任?

文/許博森

造訪店家前查詢評價與事後評論,在形成消費者習慣的同時,也成為對於店家商譽的雙面刃。若消費者給店家打一星評價或留下負面評論,是否涉及違法呢?

店家被打一星評價,常見內容如針對店家服務或餐點不滿意、單純因為店家沒有營業,或沒有任何理由就打一星等;偶爾亦有肇因於消費糾紛、社會新聞或網路輿論,導致大量網友湧入打負評的情況。負評雖通常是消費者造訪前參考的重要因素之一,但一般人難以辨別評論內容真偽,容易通盤接受,因此低星負評極易貶損店家形象。

負評應確保內容真實   否則可能觸法  

消費者評論自身消費經歷及感受,屬於合理、合法的行為,縱部分評價可能使店家感受不佳,亦不因此涉及違法,但仍應確保評論內容真實、合理、善意,不得夾雜虛構、與消費體驗無關內容或對店家及其員工的攻擊謾罵。在做法律諮詢時常被詢問:「評論內容與實情不符」、「這篇評論者沒有來消費過」、「覺得被評論冒犯」、「評論侵害店家名譽」等問題,但前述評論並非都涉及法律責任,仍應實際檢視其內容來加以判斷。   從法律層面分析,評價可能涉及者包含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310條誹謗罪及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

具體而言:
一、「公然侮辱」是公然以粗鄙的言語、舉動,謾罵、汙衊或嘲弄他人,內容抽象而不涉及具體事實,比如在評論中使用三字經辱罵店員、貶低老闆長相、身材等。若單純評價消費體驗,如認為裝潢不好看、不好吃、太貴、CP值不高等感受,則屬合法。

二、「誹謗」是針對具體事實,明知內容虛假不實,仍然故意散布於眾,如沒有去過該店家卻留下低星或不實評價,或故意捏造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評論(例如打負評不附文字或只有「路過」、「心情不好」等內容),或出於損害店家名譽、起鬨、商業對手打擊等目的故意編造虛假評論(如店家髒亂、菜裡有蟲、店員態度很差、結帳被多收錢等)。但如果單純描述整體消費過程、服務上缺失之處、具體環境髒亂等則無問題。

三、若評論針對無關店家營業的事情,如某店員品行惡劣、借錢不還、當小三等,因非對可受公評之事發表適當評論,視個案情形不同,仍有機會構成誹謗。

四、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與是否成立刑事罪名無關,如果店家認為評價內容侵害店家商譽、財產或店員、老闆個人名譽時,即可以對評價者提告,請求賠償營業損失或精神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但僅限自然人能請求,因為店家、公司等法人不會精神痛苦)。但有無損害、受損金額為何,則需由提告人自行舉證,再由法官就雙方身分、實際情況、侵害程度等因素認定。

言論自由不能濫用  以免得不償失  

言論自由是人民的基本權利,消費者針對店家提供服務、消費體驗等與公眾相關之事項,發表合理適當的評論,無與事實不符或誇大虛構內容,即屬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表言論,縱使評論內容令人感到不快,也不涉及刑事責任。但除善意表達意見外,消費者應確保能證明評論內容陳述之事實為真,或已經過合理查證而有相當理由信其為真實,否則即有可能違法。實務上曾有店家為澄清事實、維護權益而提告之案例,消費者未曾消費卻因響應親友號召而留下一星評價,除被判處構成加重誹謗罪處以拘役,另需賠償數萬元給店家。  

若被留下一星評價,建議店家可先分辨其內容是否違法。若違法,店家可選擇息事寧人或透過法律程序維護權利;若無違法,提告未必能贏,反而損害商譽,店家可妥善查證實際情況,正面回應,提升形象。切勿對負評以謾罵或捏造事實來回應,以免涉及公然侮辱、誹謗等罪責,且若意圖使評價者吃官司而虛構事實提告,將涉及誣告罪責,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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