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論壇社會財經

需審慎檢視再保險合約之合理性  以確保攤回賠款無慮

文/張士傑

再保險合約資產 如何評價與減損  

再保險合約資產包含應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應收再保往來款項及再保險準備資產,再保險合約資產減損認定方式取決於會計準則與監理法規。IFRS 17引入保單群體減損模型,保險公司識別其再保險合約資產所屬保單群體進行分類,依據保單群體損失和資產剩餘經濟價值進行減損評估。

保險公司會透過再保險合約移轉部分風險給再保險公司,實際作法是再保險公司與原始風險分出之保險公司擬定再保險協議,分保公司於辦理再保險後並不會降低帳面負債金額,而是於資產面認列已發生與未來理賠時可攤回之再保險合約資產。分保公司定期評估再保險合約資產,如果分保公司無法收回再保險合約資產時,就會呈現損失。  

修正共同再保險移轉承保風險  

基於業務屬性差異,產物保險公司資產項目之再保險合約資產占比顯著,因壽險公司風險多自留,因此分出比例低。壽險公司亦可透過再保險交易移轉所承保之風險,即透過修正共同再保險(Modified Coinsurance)合約移轉部分風險,分保公司將長年期保單所承保之利率與死亡率風險轉移給再保險公司,根據其風險容忍程度與財務能力管控風險。

再保險公司將承擔分保公司一定比例之風險,諸如依照分保公司所承保風險之存續期間,再保險公司以某固定比例接受分保公司釋出之風險。由於分保公司之保險責任準備金將實質移轉給再保險人,必須規範具有高信用評等之再保險人方符合交易條件,以降低信用風險,亦可要求再保險人交易時提供等額擔保品,包括現金、監理機關核准之證券、由台灣金融機構開立之信用狀或其他合規之有價證券,確保不影響分保公司之最終權益。

分保公司經支付再保險費後可於資產負債表上呈現取得等價之再保險合約資產,應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可能大過所支付之再保險費,若再保險合約承保限制於一定範圍並具財務融通目的,稱為限額風險再保險(Finite Reinsurance),因不具顯著風險移轉效果故不得依再保險會計帳務處理。  

再保險之風險移轉監理機制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已規範,應於財務報表揭露辦理該項業務資訊,若壽險公司以再保險方式將保險責任準備金釋出時,本項再保險交易應合乎顯著風險移轉。

同時,國際再保險人若於境內設立營業據點,透過在地監管機制,可免除不同監理管轄地域之監理套利。 若保險人之保險責任準備金未實際移轉給再保險人,僅呈現雙方財務報表帳務處理,應於財務報表詳實揭露此再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之財務影響,及足以辨認並說明財務報表之再保險合約資訊,如再保險合約認列金額具重大影響假設、假設變動所造成之影響。

而依據媒體報導,國際再保險公司對台灣近年防疫險於條款約定外彈性理賠尚有疑慮,將保留拒絕付款、或部分付款權利。引以為鑒,再保險雖然是保險人管理風險的最佳秘密武器,但壽險業若透過再保險合約移轉長年期的利率與死亡率風險,必須於事前審慎檢視再保險合約之合理性,無論是基於財務透明度要求,抑或是再保險公司履約信用考量,以確保未來攤回賠款無虞。(本文作者為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系教授、中華民國風險管理學會理事長、開發金控/中國人壽獨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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