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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廣告可以宣稱獲利情形嗎?

文/歐陽弘  

今年九月,加盟展正在熱烈舉行,各大加盟品牌也積極展開招募加盟的行銷活動,於此同時,公平會也對加盟廣告做出了處分案例,其處分重點在於利潤率的宣稱。針對加盟廣告宣稱投資報酬率或獲利情形,究竟是否會涉及違法,值得注意。     

公平會之所以對加盟廣告中的投報率加以關注,乃是因為公平會認為獲利情形屬於有意加盟者判斷各競爭業者及各加盟品牌營運風險、投資報酬率、回收期間、加盟體系成長性之重要項目,對有意加盟者具有招徠效果,且為據以評估加盟與否之關鍵,因此廣告中對獲利的宣稱若有不實或引人錯誤,即會違反公平法第21條不實廣告的規定。  

近期的處分案例,即是針對加盟說明文宣載有「成本利潤率保證七十%」之宣稱,但實際上加盟店成本利潤率未達七十%的情形,所以對進行廣告的加盟總部予以處分。

獲利情形的宣稱  不宜以自行推估作為依據  

一般人的觀念可能在於投資本來就有一定的風險,有賺有賠,因此投資績效當然難以保證。果如此,是否在廣告中避免使用「保證利潤」之類的字眼,就不會違法了呢?很遺憾地,公平會不這麼認為。   

例如過去曾有某家經營鑽石珠寶的加盟業主,廣告宣稱「五年淨利潤五百萬至七百八十萬」,雖未採用「保證」等字句,但仍受到處罰。其原因在於,前開淨利潤之計算,乃是加盟業主自行估算各項費用金額、比率所推算,並非依所屬任一加盟店實際營業資料,也不是所有加盟店平均營業情形,因此公平會認為該廣告欠缺客觀之統計數字作為依據。   

當廣告中以自己與他人做比較時,更需要注意對他人獲利情形的描述,不宜以自行推估作為依據。例如曾有知名連鎖早餐品牌在加盟廣告宣稱「獲利比一般西式早餐店高二至三成」,即被檢舉廣告不實。  

該加盟品牌公司主張,其對一般西式早餐店的獲利,是依據財政部使用統一發票銷售標準規定來進行推估,因為依該規定營業人每月營業額未超逾二十萬元,免使用統一發票,而一般早餐店因多不使用統一發票,故該公司估算一般西式早餐店每日之營業額為六千元。不過公平會認為,該公司未實地瞭解或委由他人為市場調查,而對一般西式早餐店每日之營業額逕行推估,並非客觀之數據,因此認定該廣告屬於毫無客觀比較數據之說詞,進而加以處分。

片面的客觀數據  易有引人誤認風險  

前述兩個案例均是因廣告中的獲利描述沒有客觀數據支持,因而構成違法。但更需要注意的是,並非有客觀數據就一定合法。例如,曾有知名甜品加盟品牌於加盟辦法的利潤評估項目宣稱「淨利率約二十%至三十五%」,而被檢舉廣告不實。  

在公平會調查時,該品牌公司提出客觀數據表示,其有四家直營店合計二十九個月之營業數據中,其淨利率約有近半數接近或超過二十%。不過公平會認為,該公司僅以業績最佳之四間直營店作為其宣稱的客觀依據,但卻略而未提其餘十二間直營店之淨利資料。公平會的調查指出,這些未提及的店面,每月淨利率情形多數為負數或低於十%,因此業績最佳之四家直營店及加盟店之每月淨利情形,並不足代表該品牌體系包括直營店及加盟店之平均營業情形,故而予以處分。   

值得進一步說明的是,該公司對處分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並主張其廣告中有備註說明「實際利潤回收依加盟主用心經營程度與管控程度而定」,且係以約估數額表示,倘店家認真經營亦有機會達此業績。不過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這樣的加註詞句,在客觀上足使人形成加盟後只要用心經營及合理管控即可達到營利效果之認知,反而容易誘使欲加盟者依此錯誤認知而作成加盟之決定,因此不採納該公司的抗辯,仍維持公平會的處分。    

綜上,廣告中關於獲利及報酬的宣稱,固然是吸引加盟者的重要方式,但倘若缺乏客觀之統計數字為依據,將易有違法風險。且公平會的明確立場是:「縱使廣告之計算基礎係屬有據,惟僅憑單一直營店、業績最佳直營店或全部直營店單一月份之營業淨利資料,尚不足代表該品牌體系(含直營店及加盟店)平均之營業情形」;另外,縱使加註警語,亦難以免於違法。上開各案所揭示的執法立場,值得加盟業主多加留意。

本文作者歐陽弘 群勝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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