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品橙
信託具備了許多特殊優勢,跟個人財富度的高低並非有所關連,而是能夠保護當事者的資產或家族中相對弱勢的親人,讓資產妥善傳承下去,完成受託人的心願。
我國信託法於一九九六年成立,第一條寫道:「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信託合約在法律上具有強制力 可有效規範受益人
簡單來說,「委託人」有一筆財產想要給「受益人」,但又想要掌握這筆財產如何使用的權利,這時就可委由「受託人」來協助執行此業務。例如父親(委託人)有一筆財產想要給兒子(受益人),但又怕兒子拿到一大筆錢後會揮霍,因此成立金錢信託,委託銀行當受託人,對於這筆錢的使用方式則由父親(委託人)所制定,例如定期每個月匯款五萬元給兒子,由於信託合約在法律上具有強制力,如此一來就可達到將財產傳承給下一代、又無需擔心被提前揮霍掉的心願。
由上述的例子我們可得知信託的成立共涉及三位主要角色:即委託人、受託人與受益人。委託人是基於受益人(委託人本人或者他人)的利益,將其合法財產委託給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的人。受託人是指接受委託人的委任請求,根據信託文件的約定或規定,依法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為受益人之利益盡善良管理職責的人。受益人則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委託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但受益人並未有此限制,甚至可以是尚在母親腹中未出生的胎兒。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都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有時候也會多出另外一個角色:「信託監察人」,以監督受託人是否有根據信託契約的內容確實管理信託財產,為受益人的權益多加一層保障。
信託的五大優勢 讓資產完善運用
實務上信託究竟具有什麼樣的特殊優勢呢?
優勢一為委託人擁有對信託財產的主控權:信託和贈與最大的不同點在於贈與人在贈與行為完成後即喪失對此財產的所有權,但信託委託人可在信託契約約定後,繼續享有信託財產的主控權,可以決定該財產的使用方式。
優勢二為資產規劃:委託人可按照自己的意志,事先做好財產運用的安排,受託人必須按信託契約內容確實執行,因此真的能照顧到想照顧的特定對象。信託可以設定每月、每季或每年定期給付固定金額、且載明用途支出(例如生活費、醫療費、學雜費等),具有專款專用的概念,讓受益人能確實受到保障。
優勢三為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根據《信託法》規定,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不會成為受託人的債權人求償之標的。因此無論受託人欠債、破產,基本上都不能用信託財產來還債、無法被債權人強制執行。且若受託人死亡,信託財產也不會變成受託人的遺產。但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信託法》第十二條有提到,信託財產雖不得強制執行,但若是在信託成立前便已經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則不在此限。
優勢四為信託受益人具備專屬性:透過信託規劃,受益人享有的信託利益受到法律保障,其他人無法干涉。優勢五為透過信託的稅務規劃可達到節稅效果:依自身狀況的需求以「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信託」、或「本金他益孳息自益信託」,透過年期加上利率的折現效果,達到控制權與節稅兼備的功能。或是可以使用預開型他益信託來照顧子女,善用每人每年二四四萬元的贈與免稅額度,透過分年贈與的方式來規劃。 相信大家對於信託已經具備了一定程度的了解,最重要的是明白它並非一個遙不可及、專屬有錢人的理財工具。透過上述的許多舉例,可以發現信託制度確實能解決日常生活中各種無法預知的財務狀況或糾紛,進而有效降低其發生的機率,並為自身或下一代的財產做好更完善的資產保全及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