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彭金隆
二○○一年台灣通過金融控股公司法,開啟我國金融跨業經營的大門,也為銀行保險(Bancassurance)業務蓬勃發展拉開序幕。銀行通路憑藉著龐大的客戶基礎,以及客戶高度的信任,加上銀行對客戶財富金流資訊的掌握,致使銀行通路快速成長。
我國銀行保險業務趕上二○○二年開始的長期低利率環境,導致銀行通路類定存的儲蓄保險大賣,更加大銀行保險成長的力度。從二○○九年開始,銀行通路保費收入佔全體新契約保費的比率,就已經超越傳統保險業務員通路,成為壽險業最大的通路,而且銀行保險業務蓬勃發展,更是近二十年推升壽險資產大幅成長的關鍵因素。 壽險市場快速成長累積鉅額資產規模的同時,過度強調儲蓄投資的產品結構,讓部分壽險公司面臨利差損威脅,也遭遇市場及匯率波動風險等多重威脅。我國二○一八年壽險業資產面的報導衡量,已經開始採行IFRS 9,但負債面則仍採用IFRS 4,資產與負債的評價基礎有明顯的落差,導致嚴重的會計不匹配。因為過去會計制度並未完善,許多潛在的會計波動損失與負債,並未充分表達在財務報表上,因此無法完整觀察市場波動風險的全貌。
IFRS 17對銀行保險業務會產生衝擊與影響
隨著二○二六年IFRS 17實施日逐步地逼近,壽險公司的財務表達將一次或逐步反映這些潛在的數字。此外,全新的會計制度有許多與過去截然不同的規範,壽險公司為了要有一個「可以看」的財報表現,壽險業的資產負債與商品結構等,勢必要根據IFRS 17新規範內容進行大幅調整。例如IFRS 17除改變負債的提列方式外,更改變保險損益的認定,因此市場上推估壽險業未來將顯著減少儲蓄型保單的業務比重。而傳統以銷售儲蓄型保險為主的銀行保險業務將首當其衝, 所以很顯然IFRS 17的實施,一定程度上會對銀行保險業務產生衝擊與影響。
壽險業過去因法規政策的改變,導致產品結構調整而影響銀行通路,在IFRS 17之前已有類似經驗。二○一八至 二○一九年間,主管機關針對壽險業過度偏向儲蓄而忽略保障,就強制規定訂定最低的死亡保障門檻,當時新政策推動後,對於銀行保險銷量明顯產生抑減的效果,而且導致銀行開始轉向保障型商品的銷售。 由於IFRS 17導致的「新制度新商品」,會直接挑戰到消費者長期的理財習慣與觀念,以及銀行通路從業人員銷售的慣性,預期銀行端的市場業績與行銷策略都會有所調整。但未來銀行通路是否也會配合IFRS 17實施,依據保險端的規劃,採取降低儲蓄險改採多賣保障型商品的策略,其實也很難預測,畢竟銀行還有許多替代的金融商品(如債券與基金)可以選擇,而不一定要非賣保險不可。
此外,IFRS 17對於「保險費收入」的認定,將由全新的「保險收入」觀念取代,看起來只有一字之差,但觀念上卻截然不同。以前保險公司保費收入是採取類似現金基礎計算,凡是當期所收到的保費,都立刻全部認列為保險費收入,因此銷售大量類定存保單,因為保費金額很高,對於營收極大的貢獻。但未來將實施的IFRS 17卻採取完全不同的看法,損益表收入的科目已無「保險費收入」這個科目。收取更多類定存保單保險費現金進來,未來將對公司營收數字不一定有相對的助益,新的會計制度下,保險收入構成的項目已經完全不同,保險公司更在意代表實際獲利的合約服務邊際(Contractual Service Margin, CSM),而不是在於收到多少現金。綜合這些因素都可能影響壽險公司銷售儲蓄險產品的意願,當然預期也會影響到銀行保險業務。
銀行保險產品應該朝多元化轉型
國人長期以來愛買儲蓄險,只要銀行利率還是夠低,市場充沛的游資無處可去的時候,消費者是否會接受壽險業者希望的商品結構調整方向(如多買保障型商品)也有待檢驗。同時也會牽動銀行端要如何調整財富管理方向,銀行是否會與保險公司作相同方向的商品策略調整,一樣還是有待觀察。 銀行保險通路很可能在會計新制度下,受到壽險業上述商品結構調整的影響,導致業績數字的下滑,如果銀行還是決定在保險銷售上,要維持一定量以上的佣金收入,銷售佣金率高的保障型商品,也許會是一個選擇。銀行雖然已經開始銷售保障型商品,因為保障型商品複雜度與後續服務密度,都遠高於一般的儲蓄險;銀行通路銷售保障商品必須進行更多的教育訓練,以提升服務品質降低銷售爭議風險。
IFRS 17實施對於壽險公司會造成重大影響,作為下游通路的銀行,一定也會受到上游壽險業變革之影響。根據現有IFRS 17的規定,以及同步實施的ICS影響,市場上普遍預期壽險公司商品策略會朝向「低保證、高保障、低風險與短期間」等方向發展。如果這個方向是確立的,未來的壽險市場主流保險商品,有許多是與現行銀行通路的優勢背離,因此不僅是保險公司端或是銀行端,對於銀行保險商品策略如何應對須即早因應。 過去國內銀行保險銷售的主力,是以銀行獲利為中心的儲蓄投資險為主,隨銀行保險業務日趨成熟與制度的變化,銀行如果要持續在保險銷售上維持一定的比率,轉型成為以客戶需求為中心(Customer-Centric)的產品提供者是必要的。也就是銀行保險產品應該朝多元化轉型,商品結構必須強調保障以及儲蓄投資的平衡,以滿足客戶完整風險管理與理財需求,是銀行未來持續銷售保險商品必走之路。(本文作者為政治大學商學院 副院長、政治大學銀行保險研究發展中心主任、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台灣風險與保險學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