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品橙
台灣的離婚率居高不下已非新鮮事,據內政部統計,二○二○年台灣離婚的夫妻高達五萬一六八○對,高居亞洲之冠。
而離婚的原因,經調查結果顯示,前三名是外遇、家暴及婆媳相處的摩擦。可見得「人」的問題還是主因,而不是大眾以為的經濟壓力等關於「錢」的問題。但很現實的是,當談到離婚時,財產絕對是最容易鬧上法庭的議題! 如果愛早已逝去,剩下的就是為自己下半輩子爭取最大的利益,但比現實更殘酷的是,有許多人與對方談及離婚的財產分配時,才發現對方是個無賴。要嘛雙手一攤喊沒錢、要嘛早已神不知鬼不覺地完成脫產程序。這樣的狀況下,當事人多半在家中的地位是相對弱勢的,也因此當面臨離婚或是配偶忽然離世時,很多人才驚覺自己名下完全沒有財產,沒有錢自然就沒有談判的籌碼跟底氣,更甚者其他親人也瞬間翻臉不認人,用盡各種手段讓自己分不到半毛錢。
善用「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保障自身權益
那麼要如何避免以上的憾事發生呢?
一、善用「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則排除在外)。婚姻關係的消滅有兩種:其中一方死亡或離婚,故財產比較少的那方可提出行使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先拿走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不過要注意,自知道有這剩餘財產之差額可以請求時起,兩年間不行使的話這權利會消滅,以及確定離婚了或其中一方逝世後超過五年者亦同。
二、制定「婚前協議書」以避免未來產生不樂見的狀況:除了財產如何分配以外,你希望對方在婚後應盡的義務及權利多數都能寫入婚前協議書當中。例如結婚以後的住所、婚後的日常開銷費用如何分配、小朋友要從父姓或母姓,或者約定夫妻財產制:我國的夫妻財產制有三種,若沒有特別約定,目前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唯有使用法定財產制的婚姻關係才適用前面提到的「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三、對方惡意脫產時可以怎麼做:在實務的離婚案件中,經常有惡劣的另一半在預謀離婚但尚未離成之際,就默默地把自己名下財產移轉出去,希望藉此脫產。為了避免這種惡意脫產的行為影響配偶的權益,二○○二年六月修法時,民法新增了「追加計算」的規定:當夫或妻其中一方為了減少他方對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婚後財產,除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外,在離婚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時,可以將該財產追加回來計算總額,視為現存的婚後財產。
四、善用夫妻間贈與財產免納贈與稅:還在婚姻存續期間內,夫妻之間贈與財產,不論金額多寡,目前都是免納贈與稅的(遺贈稅法20條)。故可以趁雙方感情和睦或身體仍健康時,利用免稅的這項優勢說服對方,先提前做好妥善的財產分配及安排。
五、付出最多的人就一定會拿到最多嗎?現實中有許多案例是另一半先離世,而照顧另一半雙親的責任就落到了媳婦(或女婿)的身上,但殘酷的是,照料亡夫的雙親多年後辭世,這時亡夫的兄弟姊妹跳出來指責你是外人,不能分財產,雖然殘忍,但很遺憾的是他們是對的。因為我國遺產繼承順位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其法定繼承人順序如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故按照上述的狀況,若你與亡夫膝下無子,其實真的是一毛錢都分不到!也因此生前立遺囑或是交付信託便是很好的預防策略。 說到這裡,大家會發現法律真的是保護懂法律的人,許多權益和義務跟我們的日常認知根本截然不同,故「先兵後禮」、「知己知彼」是必要的手段。但無論如何切記一點:面臨離婚或伴侶逝世時,一定要先請教專業人士的意見,而不是聽信友人或親戚的言論,白白損失權益而不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