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科技

從源頭管控落實數位打詐及國安維護

文/陳建維

結合數位打詐新政  民氣可用強力納管

新任總統賴清德甫一上任便面臨「雙少數政府」的困境,如何儘速重拾民心變成他的當務之急,賴清德也特別在就職演說中針對過去八年民眾最關心的所得、治安、供電、勞保財務及交通安全進行闡述,隨後正式就任的行政院長卓榮泰,更是將打擊詐騙視為政府最重要的施政方針之一,行政院也積極推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科技偵查及保障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及「洗錢防制法」等打詐四法,卓榮泰更在各種場合強調打詐就是要讓「想騙的不敢騙、已經騙的會被抓、騙到的沒得花」,強力宣示政府打詐決心。

根據警政署統計,網路犯罪以「詐欺」居首,其中又以非法投資的詐騙廣告、網路購物詐騙和誘騙民眾解除分期付款為三種主要詐騙態樣,故依據草案內容,特別在數位經濟防詐的部分細化為網路廣告平台業者(透過網路平台或版位,提供刊登或推播廣告的業者,如Google、Line)、電商業者(以網際網路方式提供零售或是提供平台供他人零售,如momo購物、蝦皮)、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提供代理收付網路實質交易款項服務業者,如綠界科技)、網路連線遊戲業者(營運網路連線遊戲及發行線上遊戲點數之發行人)。大型網路廣告平台業者若沒有設立法律代表人或是不配合移除下架詐騙廣告,依法可罰新台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且情節重大者可降低流量甚至限制接取。

但在草案發表後,行政院自己也知道無論是限速或是限制接取,都是不得已的控制手段,舉例如封鎖臉書或Line的接取,將影響台灣將近半數以上之民眾,目前政府也只能期待專法先過,再由子法完善管制手段及審議機制,未來行政院也會透過正向表列的方式來定義境外大型網路廣告平台業者名單,目前預料TikTok、臉書、Google都將在標準範圍。

但依據前數發部長唐鳳的說明,在目前的規劃中,要求大型網路平台業者設立法律代表人僅是彈性做法,代表人僅作為國內法律聯絡窗口,不須負擔任何責任,相關法律責任仍是由大型網路平台業者負擔,此舉無疑自我閹割,設專法的目的,不就是為了讓業者落地納管?實際上目前不管是Line、Google、Facebook等大型平台,都已在台灣有所謂區域總公司,遇有必要時,調查人員可依據法院開立的正式文書向業者申請資料調閱,目前唯一有爭議的就是總公司在新加坡的TikTok,政府部門不應只因難以釐清其股權結構應屬中資或外資及其他相關爭議就選擇暫時擱置、以拖待變。

實際上,現在正好是強力納管的最佳時間點,一來正值美國眾議院以國家安全為名、以禁止其在美國境內使用為手段,通過法案要求字節跳動出售TikTok,該法案也賦予美國總統裁量權可決定切割由對手國(中國大陸、俄國、北韓、伊朗)所控制的應用程式,在兩岸仍屬對立的當下,借鏡美國手段予以納管有其正當性。二來國內打詐氛圍高漲,新法更加完備將可獲致信賴,民氣可用。三者立法院正通過國會改革法案,未來國會將擁有如西方國家的聽證權及調查權,行政及立法機關可藉此攜手合作,將更完整的利弊問題呈現社會大眾。其四確定在台灣落地納管,包含警、檢、調系統在國安、刑事案件調查之必要時,都可以在最迅速的時間依法調取相關數據資料,遏阻犯罪行為,完成有效管理的目標。

面對境外平台越來越強大的滲透率,政府既已有心改革,就應該一次到位,面臨科技發展不斷創新,未來絕對還有比TikTok還強的演算程式及平台誕生,但不管技術如何發展,若政府能在源頭就完成管控,將更可確保民眾的資訊安全乃至於台灣整體的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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