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論壇綜合

再保險如何移轉市場風險: 趨勢、策略與監理

事前需審慎檢視再保險合約之合理性   以確保權益

文/張士傑

為詳細了解保險業移轉市場風險的國際趨勢、策略與監理,中華民國風險管理學會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與《卓越雜誌》共同舉辦「保險業再保險研討會」,分為專題演講與專家座談兩個場次。

專題演講主持人為中信管理學院陳錦稷所長,主講人為慕尼黑再保險公司負責再保險市場之首席專家Günter Schwarz 博士與Thomas Dittmar博士,講題為再保險移轉市場風險趨勢與國際監理。

針對專家座談場次,主持人為中華民國風險管理學會理事長張士傑教授,與談人為國泰人壽保險公司林昭廷執行副總經理、全球人壽保險公司馬君碩總經理與東吳大學商學院詹芳書教授,針對再保險移轉市場風險的實務運作提供專家看法,分析後續與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17及保險資本標準(ICS)之專注重點,同時討論涉及現階段醫療保險風險移轉等相關重要議題。

專題主講人首先回顧國際再保險機制,闡述再保險功能,分析再保險適用範圍與可移轉風險類型與模式。其次,探討傳統再保險與非傳統再保險差異與市場趨勢,分析非傳統再保險移轉市場利率與匯率風險可能性,釐清市場有疑慮之限額再保險(Finite Reinsurance)與隱含債務合約交易,與所應注意之交易對手風險等監理議題。

演講者左起為東吳大學詹芳書教務長、國泰人壽林昭廷執行副總、慕尼黑再保險公司Günter Schwarz博士與Thomas Dittmar博士、風管學會張士傑理事長、中信管理學院陳錦稷所長、全球人壽馬君碩總經理

再保險需求原因為何?

面對日趨嚴格之資本監理及市場競爭壓力,保險公司選擇以傳統再保險分散所承擔之風險,但由於風險不斷增加及傳統再保險無法提供完全保障,從而產生新興風險分散方式,如以再保險或是選擇衍生性金融商品避險。

保險公司面臨之風險不僅限於核保風險,影響公司清償能力風險還包括利率波動、費用、繼續率與投資收入等財務風險,影響經營成功與否,而這些風險無法由傳統再保險移轉。

非傳統再保險主因是由於天然災害,使得傳統再保險市場蒙受鉅額虧損,分保人希望藉由再保險公司獲得財務資助以調整損益表現,因此產險市場之再保險若基於財務考量,使得保險公司達成預期盈餘,功能用於移轉投資風險與時間風險。

左起為全球人壽馬君碩總經理、國泰人壽林昭廷執行副總、中信管理學院陳錦稷所長、風管學會張士傑理事長、東吳大學詹芳書教務長、卓越雜誌蕭輔民副社長。

何謂共同保險(Coinsurance)?

原保險公司將所承保之業務依約定之百分比分與再保險公司,當理賠發生時再保人也須負擔相同的比率,再保人亦需按承受的比率提存責任準備金。與傳統人壽共同保險差異在於再保佣金,即再保人依業務規模與風險承擔比例計算再保佣金予分保人。

再保險佣金分兩部份:第一部份為再保人負擔分保人取得業務費用和經紀人佣金,包含首年度和續年度部份。第二部份為再保人將業務未來獲利提前貼現給分保人額外佣金,稱為津貼(Allowance)。此津貼與分保人分享保險收入與利潤,主因是再保人在評估此業務預期利潤假設成立,而再保險佣金讓分保人支付佣金及費用,並在財務報表產生足夠利得。

此再保險型式優點是透過共同保險型式,分保人可由再保人所支付再保佣金產生利潤,分保人等於把再保部份所有風險轉嫁給再保人,分保人可以對死亡率、投資、時間和解約風險產生免疫效果。

共同保險缺點就是必須轉移資產,分保人須將準備金依再保比例分給再保人保管,使得分保人管理資產減少。一般來說,保險監理機關傾向不希望分保人以將準備金分出使得監理官無從監理,萬一再保險公司喪失清償能力,分保人可能無法取回全部準備金。

再保險應有的監理考量為何?

傳統保險交易過程是基於風險控管考量,保險公司會透過再保險合約移轉風險給再保險公司,實際作法是再保險公司與原始風險分出之保險公司擬定再保險協議,因分保公司於辦理再保險後並不會降低帳面負債金額,而是於資產面認列已發生與未來理賠時可攤回之再保險合約資產。分保公司會定期評估再保險合約資產,如果分保公司無法收回全部或部分再保險合約資產時,則會呈現對應損失。

再保險公司將承擔分保公司一定比例風險,簽訂修正共同再保險合約可提供分保公司於風險控管功能:一、風險分散功能:保險公司可將風險轉移給再保險公司,降低整體暴露風險。二、提升承保能量:因可向再保險公司申請攤回分出部分之理賠,保險公司自應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淨額計算後,實際上僅需為自留承保風險提供實質給付。三、有效風險控管:選擇適當再保險比例,保險公司可將曝險部位調整至其風險容忍度相符之水準。

由於分保公司之保險責任準備金將實質移轉給再保險公司,必須規範具有優良信用評等之再保險公司方符合交易條件,降低再保險公司不履行合約義務之信用風險,抑或是可以要求再保險公司交易時必須提供等額擔保品,包括現金、監理機關核准之證券、由台灣金融機構開立信用狀或其他合規有價證券,才能確保不影響分保公司之最終權益。

而依據媒體報導,國際再保險公司對台灣防疫險於條款約定理賠拒絕付款,引以為鑒,壽險業若透過再保險合約移轉風險,尤其必須於事前審慎檢視再保險合約之合理性,無論是基於財務透明度要求,抑或是確認再保險公司信用評等,以確保未來攤回賠款無慮。(本文作者為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系教授、中華民國風險管理學會理事長、開發金控/凱基人壽獨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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