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產官學的齊心合作 開創台灣金融保險業的新局
文/張士傑
面對急速人口老化與醫療照護殷切需求,金融監管措施如何滿足在地消費族群保障需求,同時有效地監理維繫人壽保險公司之清償能力,是社會大眾所關注的重要議題,結合研究動能有效引導市場實務發展與金融監理有效性,相信是完善社會安全網、推動台灣邁向區域金融中心的重要推手,透過產官學的共同努力與齊心合作,必然可以開創台灣金融保險產業的新局。
回顧二○一四年八月幸福與國寶人壽保險公司之退場案例,兩家淨值已呈現負值多年的問題壽險公司,主管機關為避免拖延處分將造成公司財務的持續惡化,衍生流動性問題及系統性的市場道德風險,遂宣布接管這兩家人壽保險公司,並強調共計五二•九二萬名保戶的權益與員工權益不受影響。
政府是捍衛消費者權益的最佳後盾
透過公開之財報資訊,比較歷年業主權益變化可知,主管機關冀望壽險公司可以自行改善財務結構,同時節省社會成本的監理寬容思維,顯然沒有達到預期成效,卻可能因此更擴大財務缺口。立即糾正措施與退場機制的實施攸關台灣保險業健全發展,國華人壽退場即為最佳之負面教材,僅就該公司而言,安定基金賠付金額高達八八三•六八億元,顯著超過二○○七年金融重建基金賠付的中興銀行、中華銀行與寶華銀行(分別為五八五億元、四七五億元與四四五億元)。
政府繼國華人壽後接管國寶人壽與幸福人壽,社會大眾給予主管機關掌聲,成為政府捍衛消費者權益時的最佳後盾。當商業保險補強社會安全網功能的同時,主管機關必須如電影「亞果出任務」的東尼曼德茲一般,引領台灣壽險業走出利差損陰霾、展現市場紀律與善盡社會責任的決心。
而特許金融事業因財務不佳,依法遭受主管機關接管處分,政府有責任考慮原始股東權益,若因此認為執行公權力不當,勢必受到社會輿論公評。國華人壽、國寶人壽與幸福人壽的接管案例,台灣社會展現出公平正義的輿論力量,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眾與原始股東利益,展現明確政府公權力引導金融保險市場永續發展。
檢討壽險公司經營失敗原因,依據過往接管實務,除風險管理欠佳,法令遵循偏差與總體經濟下挫等因素外,政府採行監理寬容措施,延誤立即糾正措施時機,亦導致保險安定基金承受巨額損失。當市場存在未達到法規最低資本要求之保險公司時,為避免日後成為問題公司,以減輕整體產業及政府的賠付責任,主管機關之積極輔導措施成為關鍵,產業也殷切期待監理機關呈現效能監理思維與營造有利市場環境,審慎地落實公司治理與強化風險管理,造福消費大眾並成為社會發展的安定力量,在金融監理的管制與輔導下,未來台灣的保險市場發展,可展現公司自治下良性運作,在兼顧消費者保護原則下,發展出具特色的區域保險市場。
學術研究與市場實務
針對監理實務所相對應之研究成果,以下回顧兩篇研究刊登於北美精算期刊( NAAJ)、三篇研究則刊登於亞洲與泛太平洋風險與保險期刊(APJRI),NAAJ是美國精算學會(Society of Actuaries, SOA)正式學術期刊,SOA是從事保險精算領域實務與學術專業人士熟悉之國際學會,APJRI則是亞洲與泛太平洋風險與保險學會(APRIA)出版之正式學術期刊,該學會成立於一九九七年,與美國風險與保險學會(ARIA)及歐洲風險與保險經濟學會(EGRIE)為研究風險與保險之三大國際性學術組織。
結論一 風險保費可以抑制道德風險
二○一二年刊登於NAAJ的研究「監理寬容下保險公司之破產成本」,主要探討台灣保險安定基金(TIGF)之風險保費,研究陷入財務困境之人壽保險公司被政府接管後可能產生的破產成本,評估監理機關採行增資寬限期對於TIGF風險保費的影響。
此研究計算監理機關因為採行監理寬容而增加破產成本,數值結果顯示公司財務槓桿、資產波動性、監理寬限期和干預標準顯著影響公司破產成本,資產波動度提高將增加破產成本,而高財務槓桿比率與增加監理寬容則加劇負面效果。此外,保險安定基金的保費對公司風險具高敏感性,基於風險考量下之收費機制,可以有效降低公司經營上之道德風險。
結論二 資本監理寬容將增加清償成本
二○一五年刊登於NAAJ的研究「資本監理寬容、利率風險與事前收費之保險安定基金保費」,主要討論公司違約風險與風險保費間關係,諸多國家採用保險安定基金機制,賠付投保人因保險公司破產所造成之損失,保險安定基金基於風險計算保費,可以抑制保險公司道德風險,如果保險安定基金忽略市場利率的不確定性,保費將被低估。此外,考慮監理機關實施資本寬容時,利率變動對於安定基金的公平保費影響將加劇,顯示政府寬容政策的美意反而增加日後清償成本。
結論三 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控管匯率風險成本最低
二○一九年刊登於APJRI的研究「投資國外:台灣壽險業匯率避險的風險評估」,探討台灣壽險業海外投資風險與最適匯率避險策略,持續境內低利率環境對人壽保險業產生顯著影響,為減少負利差,台灣的人壽保險公司資產轉向國際化。
此研究將海外投資風險納入整體資產組合,反映壽險公司為提高收益而承擔的匯率變化風險,研究匯率避險策略對於公司淨值的變化,針對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遠期外匯交易和一籃子匯率避險進行比較,數值結果呈現外匯價值變動準備金為控管匯率風險成本最低之工具,其次是一籃子匯率避險,而跨期外匯完全避險成本最高。
結論四 管控財務槓桿與匯率波動之經營風險
二○二○年刊登於APJRI的研究「匯率不確定性,保證利率與保險安定基金風險保費」,主要納入接管人壽保險公司的監理寬容假設,分析對於風險保費的影響,風險保費反映保險公司所承受之違約風險,透過風險保費的高低檢視壽險公司的清償風險。
研究探討事前收費機制下保險安定基金之風險保費,將匯率風險納入資產組合,以反映人壽保險公司增加國外投資風險提高收益率的策略,計算保險安定基金基於風險所應收取的保費。研究結果發現忽略匯率不確定性,將低估保險安定基金的保費,監理寬容也將增加保費。研究並顯示,保費隨公司財務槓桿提高與國外投資比例增加而提高。
財務槓桿和投資風險策略攸關保險公司的清償能力,匯率波動是保費定價的重要參數,保險安定基金應根據人壽保險公司的財務資訊及投資風險收取不同的保費。
結論五 匯率、利率與風險偏好影響增資與限制投資監理
二○二四年刊登於APJRI的研究「增資與限制投資於人壽保險監理的有效性分析」,分析監管介入措施如何影響保險公司清償能力與保單持有人效益,將國外投資因素納入,並研究保險契約持有人不同風險屬性與偏好程度之影響。
探討單位保費之最佳預期保障效用,基於保單持有人效用評估監管干預(增加資本和降低風險性投資)對公司違約與要保人確定性等值財富之影響。研究結果呈現當要保人風險厭惡時,配置至風險較高資產(如股票與國外資產)應降低;而當匯兌貢獻高收益時,應增加對國外資產配置。而當匯率波動增加時,應減少國外資產配置,國外無風險利率較高時,應增加國外資產配置。考慮增資極小化下,匯率和國外利率對最適化的影響則較難掌握。
市場挑戰與監理政策 清楚定義保險負債
台灣保險業於二○二六年財務揭露準則適用IFRS 17,主管機關依照保險法第145條第2項及第148條之3第2項規定公布「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重新定義保險法第11條所訂各種準備金與規範提存方式,各種準備金新增包含依保險商品性質分別依據IFRS 17規範計算之保險合約負債、IFRS 9規範計算之金融負債與IFRS 15規範計算之服務合約負債,及基於業務屬性提存之其他準備金,保險合約負債為剩餘保障負債及已發生理賠負債合計數扣除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資產。
未來壽險公司之責任準備金將不僅是保險理賠損失準備金額,亦涵蓋契約未到期損益項目,與原先IFRS 4所認知的責任準備金有所差異,保險法第11條各種準備金將以不同方式呈現於財報,屬於保險商品的責任準備金及未滿期保費準備金將對應至IFRS17依衡量模型所計算的剩餘保障負債(LRC),而賠款準備金對應後則為已發生理賠負債(LIC),其他屬於監理目的準備金,則納入其他負債項目,保險合約負債沒有於保險法中明確定義,透過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調整,如此可能造成責任準備金於新公報實施前後不易清楚認定與解讀。
財務報表的合理表達
一般財報閱讀對象為投資人,通常以長期經營觀點提供財務資訊,監理報表則基於審慎與保守原則,涉及資本適足及股利政策。主管機關若將財務報表視為監理目的財務揭露,出發點儘可能地保守估計負債餘額,如此監理思維,正面肯定有助於保戶權益的維護,然對於資本市場所關注的產業經營前景仍不易清楚呈現。
日前主管機關提供給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專題報告「國內產壽險公司資本適足率、淨值比及營運情形暨改善計畫」指出,台灣保險業接軌IFRS 17及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屆時會計制度與清償能力制度將具一致性衡量基礎,有助保險業全面落實資產負債管理,可引導保險業銷售保障型商品,保障保戶權益並健全保險業經營。
實際上,財報中提存屬於監理目的之準備金負債,壽險業之準備金法規與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尚需仰賴法律指引,財報資訊與清償監理息息相關,明確且符合在地實務之保險監理,可有效引導台灣壽險業永續發展、設計符合社會大眾需求保險商品與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本文作者為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系教授、中華民國風險管理學會理事長、開發金控/凱基人壽/寶成工業獨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