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常常在半夜製造噪音怎麼辦?
文/呂錦峯
小華和大寶搬到「大世界」社區剛滿一年,幾乎每天半夜2點鐘都會聽到樓上鄰居小禎傳來的挪家具聲及腳步聲,導致小華和大寶這一年以來的睡眠品質很差,原本就淺眠的兩人時常精神不濟、無精打采,身體也跟著出狀況,多次到醫院精神科求診,幾次登門提醒小禎都沒有用,故小華和大寶向管委會反映上述情況,小禎仍然沒有消停,請問管委會可以對製造噪音的住戶小禎開罰嗎?還有什麼其他解決的方法?
一、針對小禎製造噪音干擾其他住戶的行為,可以依規定開罰嗎?
可以,若小禎經管委會屢勸不聽,且大廈規約對製造噪音有約定處罰規定時,可請管委會依規約處罰,此外,管委會也可以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對其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1]
二、除了向管委會反應之外,小華和大寶還可以尋求哪些管道?
(一)報警
對於人為或是動物居家生活或其他非營業行為所產生的噪音,例如:住家產生的噪音,如防盜器、兒童嬉笑聲、鄰居進出門走動聲、住家養狗叫聲及澆水滴落聲等,通稱為近鄰噪音。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故發生時可以直接報警處理,警察到場確認真有此事,則不需量測噪音,即可依「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之規定,處新台幣6仟元以下之罰款[2]。
(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若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若有相關證據,亦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條、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請求損害賠償及慰撫金。實務上舉證較有難度,但仍有成功獲賠28萬元慰撫金的案例[3],法院採認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幾點:
- 被害人多次報警或向環保機關申訴
- 證人之證詞與被害人所稱大致相符,如:
(1)派出所員警證稱「去過被害人家中3次,確實都有聽到聲音,時間都是在半夜,噪音聽起來像是鐵槌敲地板的聲音。」
(2) 前屋主證稱「就是樓上會有聲響發出,……,聲音發生在晚上12點至2點的時候,當時我們有找管區來,請他們開門也不開,只是隔著鐵門與我們說話,他說這是他家的事,別人管不著。就是因為聲音太響,我太太去找樓上的人理論,但是他們不理,然後過一下聲音又有,……」 - 被害人提出診斷證明書
被害人於受噪音干擾期間就診,醫生診斷其確有適應性障礙、失眠症狀,並開立診斷證明書。 - 被害人提出錄音、錄影的證據
三、小結
(一)若小禎經管委會屢勸不聽,管委會除依規約處罰外,還可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對其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得連續處罰。
(二)對於人為或是動物居家生活或其他非營業行為所產生的噪音,通稱為近鄰噪音。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故發生時可以直接報警處理,警察到場確認真有此事,則不需量測噪音,即可依「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之規定,處新台幣6仟元以下之罰款。
(三)若噪音已嚴重影響生活品質,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檢具相關證據,請求損害賠償及慰撫金。
註腳
[1]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7 條第 2 款規定。
[2]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11 條
規定。
[3] 臺灣高等法院 95 年度上字第 717 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