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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配偶如何繼承臺灣地區的遺產?

文/呂錦峯

大雄被公司外派到上海出差,與當地人靜宜在3年前結婚(靜宜未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結婚後大雄與靜宜定居在上海。大雄在前幾天因車禍身亡,兩人未有子女,大雄的父母都健在,目前定居在臺南,大雄遺有現金新台幣(下同)200萬元,還有1棟座落於臺北市價值3,000萬元的A屋,請問:靜宜如何繼承大雄的財產?若婚後靜宜經許可長期居留時,靜宜繼承的權利會不會有所不同?

靜宜如何繼承大雄的財產?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人民應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之住所地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繼承權,因此靜宜應檢具相關文件向法院表示繼承。

關於大陸地區配偶繼承臺灣地區遺產的權利,依條例規定,其所得不受200萬元限制,且若經許可長期居留時,也可繼承遺產中之不動產,但若遺產中之不動產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時便不得繼承,且於定大陸地區配偶應得部分時,該不動產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若婚後大雄與靜宜即返臺居住於A屋,靜宜繼承的權利會不會有所不同? 以本案例而論,婚後靜宜定居在上海,並不符合申請在臺灣長期居留的條件,所以靜宜不得繼承A屋,且大雄的父母並未居住在A屋而在臺南,故無需將A屋之價額排除在遺產總額外,應將A屋折算為價額3,000萬元,加上現金200萬元,遺產總額共3,200萬元,因為大陸地區配偶不受繼承總額200萬元之限制,所以依照與大雄的父母共同繼承之應繼分規定(配偶之應繼分為遺產1/2),所以靜宜的繼承權利為1,600萬元。若靜宜經許可取得臺灣長期居留資格,則可以與大雄的父母共同繼承A屋。

閱政治專欄作家呂錦峯律師

專欄作家 呂錦峯

學歷:1992年律師高考及格、2009年中國司法考試及格、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學博士、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國際扶輪3523地區華陽扶輪社社長
經歷:海灣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大陸委員會台商張老師、海峽交流基金會義務律師
著作:保險法新論、速解信託實務案例、勞退新制教戰大公開、經商中國人力資源Easy know、個人資料保護法教戰守則、王牌律師說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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