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社會

企業併購時的市場界定變革趨勢

量化分析具有市場實證資料憑據   值得事業重視

文/歐陽弘

雖然公平會已於去年十二月宣布禁止兩大外送平台結合,不過其決定書卻遲至今年一月間才公開。綜觀該決定書內容,「市場界定」就占了一大半的篇幅,而其中揭露的諸多市場界定方法及考量因素,顯現公平會的執法趨勢變遷,值得事業密切關注。

在競爭法領域,當我們要評估一家事業的市場力量大小時,通常評估的前提就是先進行「市場界定」。當市場範圍劃的越小,那麼評估出來的事業市場力量就越大。而市場界定的方法,可以概分為「質化分析」與「量化分析」兩大類。質化分析指的是,著重於以敘述的方式,描述出產品的特性、用途以及與其他產品間的區別或替代關係;而量化分析則是用數理模型的方式,來計算產品本身與其他產品之間的替代性。

過去進行市場界定偏向質化分析

雖然量化分析方式看起來較為客觀,但過去在實際案件中,因為相關數據資料不完備或難以取得等原因,使得量化分析鮮少使用。雖然說法律並沒有硬性規定市場界定時應該採用哪一種方法,而法院實務判決上也認為:「關於市場之界定,究應採質化或量化分析方法,並無一定之標準」,不過若只使用質化的敘述來界定市場,在司法審查時極容易面臨挑戰。

公平會對便利超商現煮咖啡聯合行為案的處分,被法院撤銷,便是一個明顯的例子。法院認為公平會在該案僅以相關事業之生產設備、經營規模、市場定位、價格及行銷策略等書面資料作質化分析,並以「行業分類標準」等作為其他質化因素,即認定連鎖便利商店現煮咖啡可個別成為單獨市場,而非取自深度觀察與晤談所蒐集之資料加以分析,缺乏具體事證。判決中雖然沒有明確指摘公平會未採量化分析方法,但也特別強調了公平會未實際進行SSNIP測試,亦未否認其未作消費者問卷調查,故認為原處分對於市場變化之觀察期太短、僅依書面資料判斷、缺乏市場實證。

近來市場界定有益發重視量化分析的趨勢

在上述案件公平會鎩羽而歸後,較晚近的訴訟案件,已可觀察到公平會在市場界定上逐漸重視量化分析。例如在民營電廠聯合行為案,公平會除了提出質化分析外,更參照學者以和平電廠輸電塔倒塌事件進行研究,採取移除特定產品後(民營和平電廠因電塔倒塌無法供電事件)對其他產品的移轉率,並運用假設模型、數據、實證結果等量化分析方法,來探討民營電廠業者間是否具有競爭關係,據此在市場界定上,論證九家民營電廠屬於同一市場。

而在最近的兩大外送平台結合案的決定書中,可以更明顯看到公平會對量化分析的益發重視。該案的申報事業認為本案產品市場應界定為「線上線下餐飲外送外帶自取」,意即主張相關產品市場之範圍除包含餐飲外送平臺之外,亦應納入「店家自行外送」、「消費者外帶自取」、「第三方點餐平臺」。不過公平會在決定書中表示,其市場界定方法乃是透過餐廳端與消費端假設性獨占者檢驗,依照臨界損失分析方法推估臨界損失,並依照問卷調查結果推估實際損失,並將臨界損失與實際損失進行比較,這便是非常典型的量化分析。公平會乃據此將市場界定為「餐飲外送平臺」,並將事業所主張的「店家自行外送」、「消費者外帶自取」、「第三方點餐平臺」都排除在市場之外。

事業可能的困境與因應

由上述趨勢可以觀察到,對量化分析的重視,將使事業關於市場界定的主張,越來越不容易被公平會採認。這是因為,量化分析需要具體實證的數據資料支持,但事業面臨競爭法案件時,手邊未必有適宜的數據可資分析,因此難免感嘆「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從而,大部分事業其實都是採用質化敘述方式。此外,倉促之下縱使進行數據蒐集的量化分析,也容易落入前述判決所說「對於市場變化之觀察期太短」的批評。

不過,事業對此也並非無能為力。許多事業都會進行市場調查研究,透過結構式問題來瞭解消費者的想法、需求與偏好,以利產品開發及行銷企劃。倘若在規劃市場研究調查時能夠加入競爭法思維,不論採用焦點訪談或行為大數據調查、問卷調查法,均可針對市場界定所需的產品替代、消費移轉等相關問題一併納入進行,則未來倘有量化分析需要,即有市場實證資料為憑。

本文作者歐陽弘 群勝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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