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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遺囑的法定要件 讓美意完善傳承

國人都知道可以透過「立遺囑」預先進行財產規劃,但是可能不知道遺囑不能隨便寫,必須符合嚴格的法定形式,否則會造成遺囑無效。本文將介紹各種遺囑應遵守的法定要件。

文/黃致中

民法所規定的遺囑有五種,各種遺囑的法定方式如下:

一、自書遺囑(民法第1190條):遺囑人必須親自手寫,不能電腦打字列印或由他人代寫,包括全文、日期、簽名均需親自書寫。此種遺囑之方式最簡單,但也容易因書寫不清而產生爭議。

二、公證遺囑(民法第1191條):遺囑人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此種遺囑之方式最安全可靠,爭議最少,在舉證上也較容易,且有專業之公證人協助,比較不會錯漏法定要件。

三、密封遺囑(民法第1192條):由遺囑人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此種遺囑保密性高,且如果方式有欠缺,但具備自書遺囑之方式,仍有自書遺囑之效力,不會直接無效。
有行為障礙者可採用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

四、代筆遺囑(民法第1194條):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此種型態常見於遺囑人無法自己書寫或者不識字等情況。

五、口授遺囑(民法第1195條):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或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因為「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為口授遺囑的前提要件,實務上常因為欠缺此要件而被認定口授遺囑無效。且口授遺囑之要件繁雜,也常會發生欠缺其中一項要件而無效。
遺囑一旦無效,不僅生前遺產規劃泡湯,且會可能會使繼承人產生諸多糾紛。因此,立遺囑人必須密切注意自己的遺囑符合上述的法定要件。

黃致中 律師
瑞勤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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