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葉啓洲
車主們大多知道,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外,我們還可以向保險公司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在強制險保額有限的狀況下,提高對車禍受害人和自己的保障。
而因為第三人責任保險並不像強制車險一樣把乘客的傷亡納入承保,所以許多車主也會加保第三人責任保險乘客體傷責任附加條款,使承保範圍擴大到「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乘客」的傷亡事故。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的乘客保障缺口
不過,因為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被保險人「賠償責任確定存在」為前提,在過失責任原則之下,保險契約只在被保險人對交通事故有過失時,才會啟動。如果駕駛人對傷亡結果沒有過失,因保險契約不會啟動,須由被保險人自行向傷亡的乘客或其遺屬負損害賠償責任。 萬一加害人資力不足,乘客的損害便沒辦法完全填補。再者,因為第三人責任保險的給付僅限於符合而且超過強制車險理賠標準的金額,即便被保險人有過失,如果乘客受到的損害沒有符合強制車險的給付要件,那麼乘客體傷責任保險也不會啟動。由此可見現行乘客體傷責任保險對於乘客死傷事故的保障顯然不足。
具傷害保險精神的責任保險 更符合需求
若是採取傷害險作為填補乘客保障缺口的方法,直接把受傷的乘客定位為被保險人,雖然可以不用考慮駕駛人有無過失的問題,但因為傷害險給付不具有代替加害人履行賠償責任的意義,所以不能抵充駕駛人的損害賠償責任。乘客在領到保險金後,仍然可以再向駕駛人請求損害賠償,既然這樣的商品不能減少駕駛人責任,對於車主來說,花錢買一份對自己完全沒有保障功能的保險,顯然欠缺誘因。
要解決交通事故中的乘客保障缺口,必須瞭解駕駛人以及在交通事故中體傷或死亡的乘客面臨的需求究竟是什麼?只要結合上述駕駛人及乘客的需求仔細思考,便不難發現,若能有一種具備有傷害保險精神的責任保險,也就是類似現行強制車險模式的「無過失補償責任保險」,便可以使乘客迅速獲得保障,又能抵充駕駛人的損害賠償責任,並消除因責任風險帶來的財產上與心理上的不安定。(本文作者為政治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暨法律學系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