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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範圍與維護

文/許博森

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上路後,經常可以聽見有人討論某些事情是否「違反個資法」,正好四八六先生遇到房仲來電,詢問這是否也涉及「違反個資法」?實際上,如果對方並沒有取得某人的授權,就隨意打電話洽詢業務,確實會構成違法,法律上也可以找到對應的刑責。  

依個資法第2條第1款規定,所謂的「個人資料」,包含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簡單來說,就是所有可以用來特定某個人身分的相關資料,所以電話、地址等等自然都屬於可以識別個人身分的「聯絡方式」,也屬於個資。

針對這些個資,個資法第19條訂有明確的保護規範,非公務機關如果要蒐集(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處理(建檔管理、儲存、傳送、檢索等等),都需要在合法的範圍內進行,譬如雙方之間訂有契約、經過當事人同意等等。當然,依照個資法第19條第2項規定,這些非共機關在收到當事人要求禁止處理或利用的通知時,也應該配合辦理。如有違反,個資法第41條有明確訂定刑責,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房仲業者洽詢屋主 是否違反「個資法」  

實務上,有房屋仲介業者會為了取得不動產委託銷售的權利,透過各種方式取得屋主的姓名、電話、地址後,直接上門拜訪或打電話詢問。取得這些個人資料的過程,如果不符合個資第19條的規定(例如是經過當事者自行勾選可將個人資料提供給關係企業進行行銷)則會被法院認定非屬「正當情形」,違反個資法而判刑。

如某一案件,房仲透過不詳方式取得了屋主的電話,打電話問屋主是否要賣屋,經屋主質問為何有自己電話時,則辯稱是同事給的,她誤以為屋主是要賣屋才打電話過去。對這位房仲,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個月的刑責,可以易科罰金每日新台幣一千元。 另一案件則是房仲未經同意,偷偷進入社區大廳,用手機翻拍住戶名冊,嗣後經過社區主任觀看監視器畫面時發現。除了偷偷進入社區大廳的問題可能構成非法侵入住宅外,用手機翻拍住戶名冊,就是「違反個資法」的行為,法官考量該名房仲沒有前科,輕判有期徒刑二個月、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須接受三場法治教育課程。

此外,也有房仲透過偷拍包裹上收件人的聯絡資料,取得屋主資訊,或直接向他人購買聯絡名單等案例,也均遭法院認為屬於違反個資法而判刑。 因此,建議工作上與業務開發有關聯的人,在蒐集、利用他人資料之前,謹慎確認是否屬於法令規定或授權的範圍內,以免業績獎金變成易科罰金,得不償失。  

維護個資權利的方式  

上述資訊,是針對並沒有賣房,卻無故接到房仲業者聯繫的情況;若是屋主正在自售房屋,房仲業者僅打來詢問是否願意委託仲介銷售,雖然可能造成屋主困擾,但非前述「違反個資法」的範圍,因為屋主的電話是已自行公開的。 如果屋主無緣無故被房仲業者電話或上門騷擾,可直接請對方刪除你的個人資料,不得再利用,以免觸犯個資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更進一步則是至家裡附近的警局提告,或使用APP網路報案後前往派出所製作筆錄。 若房仲業者上門拜訪,地址外洩的原因有可能是地政機關的第二類謄本,會記載屋主的戶籍地址,若不希望地址外洩,可向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請,或以自然人憑證至內政部地政司數位櫃台,申請隱匿第二類謄本部分住址。 遇到類似事件,並決定進入提告階段,可參考下列事項:

一、整理清楚相關資訊,比如事發的時間、日期、來電紀錄等。

二、攜帶身分證或健保卡等可以確認身分的證件,前往提告。

三、依個人方便,選擇就近到警局報案或前往地檢署提告。如果前往警局,會當場製作筆錄,並拿到報案三聯單,這是比較簡單且大眾的選項;如果前往地檢署,則建議應將相關案情清楚寫下後遞交地檢署。

四、提告者除提告當次,依據案情調查不同,在檢察官或法官認為有必要時,有可能還需前往開庭一至二次,但多數案件屬於簡易判決處刑,由檢察官聲請後,法院通常不會另行開庭,就直接判決。

本文作者許博森 常和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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