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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離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文/陳宗豪

婚姻象徵著夫妻對於彼此間的承諾,但若感情走到盡頭,也僅能面對結束婚姻的現實。依筆者實務觀察,有些夫妻在離婚過程中,或因對於民法有關婚後財產分配制度不甚熟悉,以致無法完整保障自己應得之權利。    
大明與小美原本是一對令人羨慕的夫妻,但結婚後因個性不和,屢屢發生爭執。在某次爭吵中,大明離家出走至南部未返家,經小美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獲准,並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茲以上開案例,簡述我國民法對於離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相關規定及實務判決見解。  

什麼是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請求權時效多久?

我國民法將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及「共同財產制」。一般而言,大部分夫妻於結婚時不會特別去法院登記「分別財產制」,因此多半屬於「法定財產制」。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限於婚後財產,為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除了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以外),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就剩餘財產之差額平均分配。 
若擁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請求權人可以計算差額時起算,兩年內不行使權利,則該請求權消滅;或是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超過五年,例如婚姻關係消滅超過五年,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也會跟著消滅。  

如何舉證對方的財產為婚後財產 

婚後財產範圍及其價值,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茲提供調查剩餘財產之方法如下:

一、雙方主動提供扣繳憑單等財產資料。
二、由財政部稅務電子閘門調取兩造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三、向金融機構調取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或提起離婚訴訟時之存款餘額、貸款餘額。
四、向證券集保中心調查股票餘額(由網路查詢收盤成交價)。
五、向保險公司查詢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
六、假債權疑慮時,比對存摺與傳訊債權證人。

另雙方亦可協議婚後財產之範圍及價值,以利於案件進行,避免脫產。   夫妻之一雙方主張法定財產中之財產為其婚前財產,應負舉證責任;另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中段規定,若雙方不能證明財產為婚前或婚後所有者,則推定為婚後財產(民事訴訟法第281條:法律上推定之事實無反證者,無庸舉證。) 以本案例而言,如果小美於訴訟中主張:台北某處之A土地登記於大明名下,應屬婚後財產,此時若大明未能提出相關事,則法院即會認定A土地為婚後財產。 另須注意者為,夫於婚後所購之財產,登記在妻名下,如未能證明係夫贈與者,該財產仍屬妻所有,但是會列入分配之婚後財產。此外,無論夫或妻之婚前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產生之孳息,皆應視為婚後財產。例如:婚前父母贈與的家族企業股票,其婚後每年配發的股利,也會被視為婚後財產。  

不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計算   及婚後財產之追加計算 

一、夫或妻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惟主張婚後財產係無償取得者,應負舉證責任。舉例言之,如果夫妻一方購買不動產之價金,有部分出自父母之匯款,惟匯款原因眾多,未必該不動產即為父母贈與之財產,但如能證明匯款屬於贈與或借款,則應自婚後財產扣除。
二、慰撫金,也就是俗稱的精神賠償(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056條第2項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也可以不併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計算。

依民法第1030條之3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而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尚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  

同性伴侶亦可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規定:「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而同法第15條則規定:「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財產制,準用民法親屬編第2章第4節關於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同性伴侶若終止永久結合關係,也都視同現行夫妻配偶規定,可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法律是一種實踐的科學,如何在訴訟的過程中提出正確之攻擊、防禦方法,並提出有利事證,除了熟悉法律規定外,更要全盤了解實務運作,以及判決見解對於法律構成要件的解釋,始能避免遭受不利之判決結果。

本文作者陳宗豪律師 伯衡法律事務所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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