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法與勞動法不再涇渭分明 值得持續關注
文/歐陽弘
UberEats上個月宣布併購foodpanda的結合案,儼然已是最近熱門關注話題,眾所矚目的除了涉及消費者及餐飲店家的費用議題外,外送員的權益保障,也成為討論焦點。
報載台灣外送產業權益促進聯盟就此提出七項訴求並向公平會遞送陳情書,而勞動部也表示已與公平會聯繫,要求併購時應納入工會及勞動部意見並保障勞工。在這些討論背後,其實牽涉到一個根本性的問題,亦即,競爭法能否適用於勞動市場呢?
過去傳統的看法,認為競爭法主要在規範事業與事業間的行為。那麼,勞工是否屬於事業呢?公平會曾對做解釋認為:「勞工係基於勞動契約,被納入於雇主之事業組織中,受雇主指揮而提供勞務之人,即勞工所提供勞務,係受雇主指揮而不能自主決定,缺乏事業所應具備之獨立性,亦不負擔企業經營的風險,因此勞工並不屬於公平交易法第2條所稱的事業。」因此,在傳統的概念裡,事業與勞工間的問題,並不屬於競爭法管轄。
美國競爭法主管機關已跨足勞動市場領域
不過近來,競爭法已開始跨足勞動市場領域。最明顯的例子,乃是美國FTC於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頒布了一項新規定,對於事業使勞工簽署競業禁止條款並對其執行的行為,認定屬於「不公平競爭方法」(an unfair method of competition),違反了FTC Act 第5條規定,因此明確予以禁止。
這項新規定將於刊載聯邦公報後一百二十天生效,而在生效後,所有的勞工均受到保護,事業不得再簽定新的競業禁止條款。至於原本已與勞工簽定的競業禁止條款,除高階主管以外,其餘勞工的競業禁止規定亦將不再有效。再者,雇主將被要求向受現有競業禁止約束的一般勞工發出通知,表明不會對他們執行競業禁止條款的相關約束。
目前在我國,競業禁止條款屬於勞動法領域,其主要法律依據為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而公平法方面並沒有針對競業禁止條款加以處分的案例。不過在立法體例上,上面提到的美國 FTC Act 第5條,與我國公平法第25條同屬競爭法上的概括條款,「不公平競爭方法」與公平法條文中的「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也有相互參照的空間。因此,未來我國公平法是否會開始處理競業禁止條款相關問題,值得觀察。
競爭法的結合審查 包含勞動市場面向
再回到本文開頭提到的事業結合議題。美國於二○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發布了最新的結合指導原則,取代了二○一○年的水平結合指導原則和二○二○年的垂直結合指導原則。在這份最新規則中,羅列了十一項指引重點,其中第十項:「當結合涉及原本處於競爭的買方時,主管機關將審查該結合是否實質減少對勞工等供應者的競爭程度」,該項乃是特別針對買方市場的情形所訂。而在其說明中則指出,勞動市場是重要的買方市場,其中雇主是勞動力的買方,勞工是勞動力的賣方,而雇主之間的結合可能導致勞動市場競爭的減少,因而產生降低工資或減緩工資增長,惡化福利或工作條件,或工作場所品質下降等後果。因此,主管機關通常會審查參與結合事業削減或凍結薪資、減緩薪資增長、普遍降低福利和工作條件以及與勞工談判時的槓桿力量等面向。
由此可見美國競爭法在結合審查方面,已明顯跨足勞動市場領域。而在我國公平法的結合審查中,將勞動市場相關事項納入衡酌,其實也有前例可循。例如在錢櫃與好樂迪的結合案中,申報人曾主張該結合案可提供就業機會,但公平會認為:「申報人預計透過本結合進行功能性部門整併而減少四成人力,將因結合而先行減少就業機會,是不足採認為本結合案可達成之整體經濟利益。」因此最終做出禁止結合的決定。
綜上可知,美國在結合審查時對勞動市場的評估,包含薪資、工作條件、談判力量等,其面向更為廣泛;而我國目前案例則僅就勞工就業部分有所著墨,未來在UberEats與foodpanda結合案,是否會審查勞動市場議題、審查哪些面向,將可提供大眾判斷公平會的執法立場。但總歸而言,競爭法與勞動法已不再是涇渭分明的兩條平行線,尤其在美國競爭法主管機關積極跨足勞動市場的情況下,是否會帶動各國立法或執法的變遷,顯然值得持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