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電腦打字的方式訂立代筆遺囑,有效嗎?
文/呂錦峯律師
案例:
八旬陳姓老婦名下很多不動產,擔心身故後子女無法順利達成分割協議,想要用遺囑的方式先分配好,為求方便,陳老太太邊唸邊請朋友幫忙用電腦打字將遺囑印出,並由陳老太太與朋友親自簽名,請問:陳老太太所立之遺囑是否有效?
解答:
民法規定遺囑必須以法定的方式為之,若未依法定方式,則所訂立之遺囑無效;遺囑的合法方式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其中代筆遺囑的法定方式,依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同法第1198條規定:「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一、未成年人。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因此,陳老太太除了她的朋友之外,另外起碼還要再找兩位見證人,且三位見證人都需不具有不得為見證人的資格始可,例如陳老太太的子女就不行當代筆遺囑見證人。
本案例陳老太太的朋友可否用電腦製作遺囑的書面呢?有下列實務意見可供參考: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432 號民事判決稱:「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規定,代筆遺囑應『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並未規定其筆記之方式,只需將遺囑意旨以文字表明,即無不可,是由代筆見證人親自書寫固屬之,如本件,由代筆見證人起稿而後送打字者,亦無不合。」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49號判決稱:「代筆遺囑……因法律並未規定其筆記之方式,且代筆遺囑方式之制定,其目的既係為便利遺囑人,以補充自書遺囑、公證遺囑方式之不足,其重在透過代筆見證人將遺囑人之遺囑意旨以文字予以表明,故所謂『筆記』應是指代筆人經由『記載』文字之工具,將遺囑意旨以文字予以表明。而記載文字之工具既是隨科技之進步而呈現多元化,故代筆遺囑應是由代筆見證人利用記載文字之工具將遺囑意旨以文字予以表明即可。是其係由代筆見證人親自以筆書寫固屬之,其由代筆見證人起稿而後送打字者,亦應認已符『筆記』之法定方式…」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66條規定:「代筆遺囑或公證遺囑,代筆人或公證人除親自以筆書寫為之外,並得以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製作之書面代之。
小結
以本件而論,陳老太太要做代筆遺囑,除了朋友之外,起碼還要再找兩位見證人,且依目前實務見解,不需要用書寫的方式為之,然須特別留意,若陳老太太要訂立自書遺囑,就應由其親自書寫,不得用電腦打字的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