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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加州遺產繼承制度介紹(一)

了解臺美繼承法規之差異  以維護自身權利

文/黃致中

臺灣與美國互為重要經濟貿易夥伴,兩國人民商務、文化往來頻繁,有許多臺灣人移居美國並在美國置產。而這類人過世時,便會發生繼承人需處理美國遺產之跨國繼承程序。因兩國繼承法規不同,且我國人民及律師絕大多數不熟悉美國繼承法規與實務,導致繼承人不知如何辦理美國遺產繼承,權利容易受到影響最常發生臺美跨國繼承事件的州就是加州,本文將介紹加州繼承之法令,以利讀者獲得相關基本概念。

遺產認證程序

在我國,繼承人可以自行辦理遺產的移轉,不一定要上法院,法院是在有爭議或遺產處理有困難時才會介入。但加州的繼承程序不同,在加州,遺產淨值低於十五萬美金(金額可能不定期調整)繼承案件,可適用簡易程序,不必經過法院;高於此金額的繼承案件,一律由法院執行遺產的認定與分配,不能由繼承人自行處理。

加州法院進行的繼承程序稱為Probate,又稱為遺產認證程序,可分為兩種情況;遺囑繼承(Distribution Under a Will)及無遺囑繼承(Intestate)。

一、遺囑繼承;在遺囑繼承的情形,會先由法院指定遺囑執行人,再由遺囑執行人依據遺囑的記載處理遺產,法院負責監督遺囑執行人確實有按照遺囑處理遺產,遺囑執行人於執行完畢後,需經法院確認無誤才算完成任務。

值得一提的是,我國繼承法有「特留分」制度,以法律保障繼承人擁有法定最低繼承比例,避免被繼承人以遺囑任意分配遺產,影響繼承人權利。但加州採行「遺囑自由原則」,並無「特留分」制度,原則上被繼承人可以完全自由地以遺囑分配遺產,更可以明示剝奪特定人的繼承權(disinherit),使該人繼承的分額為零。

二、無遺囑繼承 ;無遺囑繼承(Intestate)也稱為法定繼承,若被繼承人未留下遺囑或遺囑有無效的情形,遺產將會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分配。此時法院會指定遺產管理人,由遺產管理人依法分配遺產。

繼承人之規定

依據加州繼承法令,無遺囑繼承時,有繼承權之親屬為: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但只有在完全無子女/孫子女的情形,父母或兄弟姊妹才能繼承。因為不同的排列組合會產生不同的繼承形態,以下僅就較常見的繼承情形進行介紹:

一、繼承人僅有配偶:由配偶一人繼承。

二、繼承人僅有僅子女/孫子女,無配偶:由子女平均繼承。

三、繼承人為配偶與一位子女/孫子女:配偶與子女/孫子女各繼承一半之遺產。

四、繼承人為配偶與多位子女/孫子女:配偶分得遺產三分之一,子女/孫子女平分剩餘三分之二。

五、繼承人為配偶與父母(或兄弟姊妹):配偶分得遺產二分之一,父母(或兄弟姊妹)平分剩餘二分之一。

另需注意,加州有「法定分居」(Legal Separation)制度,若夫妻處於法定分居之狀態,配偶會喪失繼承權。但法定分居需經過法院批准分居協議,或以判決宣告分居才有效;縱使夫妻長期分居兩地,若未經上述法定程序,則非「法定分居」,配偶仍有繼承權。(待續)

本文作者黃致中律師 瑞勤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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