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卓越媒體集團 徐邦浩社長

賴清德總統日前與台積電董事長魏哲家共同召開記者會,表示政府部門清楚充分掌握台積電對美國投資計畫。然而經濟部長 郭智輝公開表示,並不知道台積電赴美擴大投資千億美元事宜。
自美國總統川普當選後,台美經貿關係成為各方關注焦點,經濟部當時表示對所有情況都有掌握,如今卻是「完全不知情」,也毫無應任何應對方案!如這一切屬實,台灣經貿產業將亮起紅燈。
台積電赴美投資千萬美元,若真如同台灣經濟部長郭智輝所言,又未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可能有涉及違反台灣公司法,以及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
1. 是否有違反《公司法》?
第 202 條(董事會職權)
規定:公司董事會負責公司業務的決策,並應對重大投資進行審議。
結論:可能違規!若該筆投資如果是屬於「重大投資」,但未經過董事會決議,則可能違反公司治理規範。
2. 是否有違反《股東會決議》?
第 185 條(股東會決議事項)
規定:若公司涉及「投資全部或主要部分業務或財產」或「承受他人全部業務或財產」,需要經股東會決議。
結論: 可能違規!適用情境:若 1000 萬美元投資比例較大,應提交股東會決議,否則可能違反此條款。
3. 是否有違反《證券交易法》?
第 36 條(重大資訊揭露義務)
規定:上市公司,應適時揭露影響股東權益及投資決策的重大資訊。
結論:可能違規!台積電與美國政府直接召開記者會,已告知所有投資人決策結果,若台積電未依規定公告投資決策,可能違反資訊揭露義務,遭金管會處罰。
4. 是否有違反《不實資訊或隱匿》
第 171 條(不實資訊或隱匿)
規定:若上市公司未按規定揭露重大投資資訊,或故意隱匿,可能構成不實資訊披露,涉及法律責任。
結論:可能違規:台積電與美國政府直接召開記者會,所有投資人成為第三方知情者,可能違反資訊隱匿責任。
依公司法規定,任何重大投資,未經董事會或股東會通過,身為第二大股東的政府代表〈國發會〉也是事後才得知,台積電可能違反《公司法》第 202 條、185 條,及《證券交易法》第 36 條之嫌,影響公司治理與股東權益,上市公司台積電應該要事先確保,一切要先符合台灣法規規定,再行與美方召開記者會,避免股東權益受損,以及免遭受法律責任與監管機關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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