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報制暴 ── 我們該如何面對醫療暴力?
整理自 2022 年 3 月楊坤仁醫師演講內容
這是這輩子聽過,最用心準備的線上講座。
講者楊坤仁,人稱「大仁哥」,在醫學與法律交疊的領域中,名氣頗旺。
行醫路上不知是禍是福,大仁哥先後以不同身分進法院「實習」── 被告兩次、證人兩次、原告一次,也因緣際會練就一身防範醫療暴力的武功。
講座以各式醫療暴力事件的新聞/影片開頭,展示不同事件的量刑程度,輕至言語冒犯如罵人、恐嚇,重至肢體攻擊如推醫生、勒護理師脖子,各起醫療暴力案件的判刑幅度,大約落在 2~6 個月之間。
然而,被大仁哥提告的暴力犯,卻被關了 8 個月。
當時案發現場,對方甚至根本沒碰到大仁哥一根寒毛。
行走江湖,這就是「功夫」。
與醫療暴力相關的法律知識繁複紛雜,想練就一身功夫,得花上許多時間精力。
在此將大仁哥的課程主脈收斂成一句話,供大家快速學習、掌握重點:
「事前報警、事中逃離、事後提告,全程留證據。」
事前報警
你打開窗戶,發現家門外有兩群幫派聚集,雙方人馬正準備火拼,但還沒有人動手。
請問,你會不會立刻報警?
會?那就對了!
醫療暴力也是如此。我們平時就要在工作中留意預兆,若察覺病人或家屬情緒賁張,言語或態度漸漸偏向極端,即使對方並未施暴,我們也該「預防性報警」。
為什麼要報警呢?二個原因。
其一,警惕當事人,降低暴力機率。
報警後,警察來了,站在旁邊、眼睛瞪得大大的盯著你看!你還有辦法像剛才一樣氣焰噴張、衝動行事嗎?
多數人看到警察,或多或少會心生忌憚,行為言語也將較為收斂。現場張力下降後,就比較不易引發暴力行為。
其二,逮捕當事人,減少暴力時間。
報警後,警察來了,倘若此時你還膽敢對醫護施暴 ── 啊!太棒了!你一拳還沒打到醫護人員身上,或是,只打一拳 ── 潛在可疑人士立刻變成現行犯,警察目睹暴力行為後不必再等待觀察,便能直接將你逮捕。
暴力事件發生前即報警,威力非常大。若等到對方開始打人,你受傷了,才氣噗噗地報警,傷害不但已鑄成,警察來到現場,還可能因未直接目睹犯罪行為,難以逕行逮捕犯人,還需苦苦與暴力犯僵持對峙,如先前台北榮總醫療暴力事件當時的情形。
(可參閱:台北榮總醫療暴力事件分析:忍讓、執法、與系統思考)
所以,首先非常重要的一點是,不要錯過報警的最佳時機 ── 請在暴力事件「發生前」就先報警。
你可能會想 ── 報警的效果終究是暫時的,警察抵達時,對方可能表現得收斂順從,但警方離開後,對方若再次使壞、甚至更生氣,那要怎麼辦?
別擔心,就再報一次警吧!
醫療暴力現場,沒有什麼是報一次警無法解決的。如果有,那就報兩次吧!
事中逃離
報警是醫護人員面對暴力行為時,非常重要的應變舉動。儘可能在事前,而非事後報警。
而一旦對方開始展現言語或肢體攻擊,比「報警」更重要的,是「逃離」現場。
「咦?這是我工作的地方,明明是對方來亂,我又沒有理虧,為什麼要逃?他敢打我,我就留在現場『正當防衛』,讓他知道我們不是好惹的!怎麼樣?」
不建議。
首先,情急之下,你不容易掌握反擊力道,也不一定打得贏對方。然而你的攻擊,將成為對方合理化自身行為的依據,使其進一步對你施暴。
「我身體不舒服去看病,沒想到醫生/護理師不幫我治療,竟然還反過來打我!」
後續輿論將不得民心,未來訴訟時也可能讓自己吃虧。
再者,學習應對醫療暴力的首要目的,在於「保護自己」,而非「處罰對方」。
就算對方被你漂亮地正當防衛,跌了個狗吃屎,現場情景大快人心,他也悻悻然知難而退,但身為醫護人員的你因此受傷、影響後續工作,你就還是「輸」了。
輸的不只是你,而是整體醫護團隊的量能,以及全社會的健康。
更別說萬一現場發生難以挽回的悲劇,就算後續司法將正義與榮耀判歸予你,對方需賠償你幾百萬,那又如何?
醫療暴力行為發生後,「逃離」現場,不是懦弱,而是捍衛個人與集體的智慧選擇。
「保護自己」,永遠是面對醫療暴力時,最崇高、最優先的戰略目標。
事後提告
逃跑後,警察來了,也控制住現場局勢,詢問你當時情形,然後呢?
請主張提告。
為什麼?
一般民事或刑事提告,原告訴求通常是「要財產」或「要正義」。
但對多數受暴醫護而言,最重要的通常是儘快回歸日常工作,不會想為索求精神賠償費而興訟,也無需一紙判決書來定奪當時現場的是非,那麼何需提告?況且提告將使案件進入訴訟程序,自己之後還要上法庭,不是很麻煩、很可怕嗎?
不對。
受暴醫護提告,不是為了錢或正義,而是為了增加關注、導正社會風氣。
「嗚嗚嗚…是當時爸爸在急診喊痛,醫護人員卻都沒有要處理,我一時情緒激動,才不小心對他們動手,孝順爸爸乃人之常情,人人都有爸爸,我向大家道歉,尋求社會諒解…」動手打人的議員在鏡頭前紅著眼哭訴。
「唉…情緒激動,難免嘛!人家也不是故意的,現在也很有誠意,拿了 3000 塊來和解,我們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你跟你們家醫生講一下請他撤告啦!」民代向院長施壓。
當代台灣社會,充斥太多「病患家屬有情」、「醫療暴力有理」的論調,需受暴醫護/院方把握機會堅持提告,增加關注,提醒大眾暴力行為乃絕對錯誤且不被容忍,才能扼止未來醫療暴力事件再度發生。
再者,受暴醫護提告,其實不麻煩、不可怕。
醫療工作繁忙,大多醫護同仁難有機會接觸法律知識,認為若不與對方和解,將面臨非常繁瑣的法律流程。
真的是這樣嗎?
其實,遭遇醫療暴力後,若報警且提告,當時人需面臨的法律流程其實只有 3 步:
1° 提告:至警局做筆錄
2° 偵查:檢察官調查案件時,傳喚你來詢問案件經過
3° 審判:法院判決時,傳喚你於審判庭以「證人」身分出庭
這些流程確實會花你一些時間,但沒什麼好可怕的,沒有人會對你毆打辱罵,你也不會因講錯一句話就被判刑要坐牢。
你是受暴力對待的一方,而醫療人員不該受暴力對待,是絕對站得住腳的論述,法官和檢察官也無懸念會支持你,你只不過是以「原告」身份,走入法律流程,成為法院見習生,根本無需為此感到壓力。
我們身為醫療人員,難保將來不會遇到自己確有過失疑慮的醫糾案件,需以「被告」身分出席法庭。如果你先前完全沒有經驗,法官之後訊問時,你可能腦袋就一片空白。先去過一次法庭,知道開庭是怎麼一回事,檢察官站哪個位置、流程長怎樣,是難得的見習體驗,對你只有好處。
「而且看原本囂張跋扈的施暴者被檢察官電,那畫面有多爽、多療癒!我一開始覺得自己怎麼這麼衰小,遇到醫療暴力,但後來發現,現場別人罵兩句,之後就會被判賠,我可以多領 2 個月薪水~吼!到哪裡找這麼好賺的!後來發現能遇到醫療暴力根本是一種恩惠,我現在想遇到但都沒有了耶!」語畢,大仁哥神情略顯惆悵。
如何提告?
好的,既然提告對社會和自己都有好處,下一步要關心的是,該如何提告?
刑事提告有 3 種方式:警察機關報案做筆錄、寫訴狀遞交地檢署、到地檢署按令申告。若遭遇醫療暴力,建議在案發現場,直接向到場處理的員警說:
「我要提告『刑法』及『醫療法』!」
為什麼?
這就得先瞭解《刑法》和《醫療法》在實務上的區別。
〈醫療法〉第 24 條寫道:
…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違反規定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你注意到了什麼?
若有人在醫療場所採取暴力、防礙醫療業務執行,若無涉及刑事責任,警方只需「排除」或「制止」即可。
況且遭受暴力的對象若是病房書記、社工、保全,他們還不受醫療法的保障,因其並非法中所稱之「醫事人員」。
你如果指著醫療暴力犯,怒氣衝天地向在場員警喊話:「他違反醫療法了!」
員警不見得會有什麼反應,畢竟醫療法中的主管機關,是衛生福利部、衛生局。你去向你們主管機關陳情啊!干我警察什麼事?我沒有義務要幫你去跟你們家上級告狀啊!
所以你必須說:「我要提告『刑法』和『醫療法』!」
由於刑事提告的其中一個入口,就位於警察機關。這樣一來,現場員警即使想要省點事,也不能不管了,他就也得遵守流程辦事。
「請問,您要提告刑法的什麼內容呢?」
當員警這麼問,接下來你有 4 個選項可以回答:強制罪、恐嚇罪、公然侮辱罪、普通傷害罪。
但其中只有 2 項合適。
強制罪,刑法第 304 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恐嚇罪,刑法第 305 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公然侮辱罪,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普通傷害罪,刑法第 277 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兩者(強制和恐嚇)屬「非告訴乃論」,後兩者(公然侮辱和普通傷害)屬「告訴乃論」。
法律上,非告訴乃論是較嚴重的罪別,只要當事人提告,檢察官知道後,就必須啟動偵查程序,即使當事人反悔也不能撤告。
由於醫療暴力案件後續不乏有人來關說、摸頭,要你給他們「面子」,所以受暴醫護最好在現場就以「非告訴乃論」的罪別來提出告訴,才不怕後續遭受院方或民代壓力,要求你撤告。
屆時由於無法撤告,你便可答應不會在追訴期限的 6 個月內,再提告公然侮辱或傷害罪,暗地裡叫他們去吃大便,含笑等候檢察官起訴強制或恐嚇罪。
全程留證據
掌握提告的方法後,我們還得附上證據,以佐證自己的指控屬實。
醫療暴力事件的證據,通常有 4 種來源:影像、聲音、文字、證人。
① 影像
影像來源常為醫療院所的監視器錄像,所以平時最好弄清楚自己工作場所的攝影機裝在哪裡、又可以拍到哪裡?萬一現場遇到衝突,儘量在鏡頭下處理,而不建議拿手機錄影。
雖然手機錄影比監視器更強大,能將現場聲音一同留存為證據,但拿出手機對著暴力犯拍攝,一方面容易使現場衝突升溫,使自己處境更危險,二來這蒐證方式有違法之虞,未來對方將可能以此為條件要脅你。
而若由現場其他醫護或民眾主動協助錄影,那就另當別論,也記得當場就要向對方索取影片檔,以免未來遺失證據。
② 聲音
錄音雖然無法直接佐證當事人的肢體暴力行為,但可記錄其強制或恐嚇之言語,補足監視器無音軌之缺陷,不失為好用之蒐證工具。
許多人顧慮的問題是:醫療院所不是禁止錄音錄影?未經當事人同意的現場錄音,若被發現,甚至以此為呈堂證據,自己是否因此觸犯「竊錄罪」?
當事人是否能為保全證據,私下錄音錄影?這問題相當複雜,法學實務上不可一概而論。但簡單來說,竊錄罪需「無故」記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才成立,在醫療暴力場合或其它刑事案件裡,被動性的自保錄音並不構成違法。
③ 文字
影像和聲音是直接、客觀的記錄,若有這類型的「硬證據」自然最好。但若未能取得,也可藉由間接的、主觀的轉述,作為「軟證據」,佐證醫療暴力曾發生。
文字來源可為正式文件,例如筆錄、病歷。私人型式的內容記錄,雖證據力較低,但仍有效,例如私人日記、臉書發文、與朋友的 Line 對話。
為什麼?私人記錄不是可能造假嗎?
的確如此,但在難以留下「硬證據」的犯罪現場,法官判決常會參考「軟證據」,協助定奪罪刑與否成立。
典型案例是「性騷擾」。
「嘿~小妞,你晚上要不要跟我來一發,我可以付妳錢喔!」
你趁著在走廊與對方擦身而過的時機,順手摸了一下對方屁股。
不論言語或行為型式的性騷擾,往往一閃而過,難以留下硬證據,當事人也可能無所顧忌、矢口否認。所以判決上,法官常會退一步,調查當事人事發後與朋友的對話記錄,藉由疊加「軟證據」來辨明是非。
④ 證人
若偵查或審判時缺少案發現場的客觀記錄,檢方將傳喚證人,協同還原事件經過。
而誰才是當時在場的證人呢?即使在場,事隔多日,他的記憶會不會已不準確?
不好說。
所以,為避免後續蒐證上遭遇上述困難,最好的辦法,就是先擴展認知維度,在案發當下即預知未來,現場就留下證人名字,以及他所陳述的事件經過。
怎麼做呢?
先前提過了 ── 報警,然後做筆錄。
再強調一次,面對醫療暴力,除了逃跑以避免受傷,其次重要的事就是報警。報警後,警察來了,便可透過筆錄留下證據,甚至報警本身就是證據,而報警次數也將成為未來呈堂審判的參考依據。
結語
預防醫療暴力,從培養個人的警覺意識與法律知識,安排演練課程,建立警醫合作,我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這條路上,沒有擁有絕對力量的個人,因為無暴力的醫療環境,有賴全民共同努力,人人有責。對暴力容忍,不生氣、不抗議,保持沉默或中立,你就會成為幫兇,讓整個醫療環境步步墮入深淵。
誠如哲學家漢娜・鄂蘭所言,公民不思考、不以實質行動參與社會改變,這樣邪惡的平庸(the banality of evil),是最可怕、最無法言喻的惡。
感謝大仁哥的課,我們來做個總結。
對付醫療暴力,需要「事前報警、事中逃離、事後提告」,並「全程留證據」。
事前報警,是為了警惕當事人,降低暴力機率;及早逮捕當事人,減少暴力時間;同時為案件留下充足證據。
事中逃離,是為了「保護自己」,這永遠是面對醫療暴力時最優先的戰略目標。
事後提告,是為了增加大眾關注、導正社會風氣。提告流程不麻煩,還是學習的大好機會。
提告,記得在員警抵達現場後就提出,清楚表明自己要提告「刑法」和「醫療法」。其中刑法要針對非告訴乃論的「強制」或「恐嚇」,避免後續遭遇不可測的壓力,受迫撤告。
在所有階段,都要有意識地留下證據。證據來源有四:影像、聲音、文字、證人。
我們要努力做到以上內容。而若傷害若仍不幸發生,我們則需給予受害者溫暖,勿讓其心寒、離開這個行業。
許一個安全,沒有暴力與恐懼的醫療環境,給未來的醫療人員與病患!
本文經陳和謙醫師授權刊登於《卓越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