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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案/消失16分鐘錄影!律師揭檢察官誘導式問話涉違法取證  

文、攝影 / 李振麟

今(27)日台北地院針對高虹安助理費案召開準備程序,高虹安的辯護律師當庭提出聲請勘驗助理偵查中筆錄製作過程的錄音錄影內容。律師說明,初步檢視錄音錄影光碟內容發現,4位助理的筆錄內容有多處不符實際情形,許多對高虹安有利的證據,沒如實記載於筆錄。  

律師指出,偵查檢察官有明顯誘導等不正方式訊問,恐涉違法取證。在共同被告為有利於高的證詞、否認犯罪後,檢察官不斷以其他人不利於被告的部分陳述,或擅自以有罪主觀法律認定一再提出質疑,並告知不承認犯罪將處以重刑,承認將請求緩刑,甚至以「讓你們可以得到一個脫身的機會」、「我們是要懲罰她(高虹安)」,導致助理產生懷疑而變更原本有利於高虹安的證詞,進而決定認罪,構成錯覺誘導等不正訊問,且這些不正訊問內容均未記載於筆錄,依照法院實務見解,此種不正訊問取得的證詞不得作為證據。  

律師說,長達60分鐘檢察官誘導助理的問話,筆錄內容竟未記載。112年4月7日被告陳昱愷訊問筆錄中,檢察官於筆錄終了前曾2次訊問被告是否認罪,筆錄上被告第一次回答僅短短記載「我要想一下」,第二次回答則為「我承認」,但經核對錄音錄影竟發現,此短短兩問答之間,竟有長達40分鐘的錄音錄影內容均未見筆錄有任何記載,而40分鐘內檢察官不斷將本案檢察官的心證即有罪認定、同案被告何人已經認罪、以及若被告認罪可以為被告爭取緩刑等情告知被告陳昱愷,希冀被告能為認罪的表示,這部分也可能有錯覺誘導的情形存在,所以同樣有聲請勘驗的必要。  

律師說檢察官不僅有供後具結、包裹式詢問的取證違法,且有諸多誘導等不正訊問情形。例如「這樣其實是變相幫她們詐領加班費」、「你做了那個決定,其實會讓你跟她變成共犯」、「目前陳(奐宇)跟黃(惠玟)是有承認的,然後再看看怎麼處理對你比較好」、「我們是要懲罰她」、「你配合把它(加班費)領回來,就是同意她這個手法,有點像賣帳戶的,把帳戶交出去,然後詐騙集團把錢領出來一樣」。律師表示,檢察官的訊問內容讓陳昱愷產生認知或記憶錯誤的錯覺,並因害怕遭處以重刑的壓力下,最後改為同意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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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的情況也發生在另一位助理陳奐宇身上,律師聽譯文比對後,發現竟然長達20分鐘錄音錄影內容未記載於筆錄,而20分鐘內檢察官不斷將本案檢察官的心證即有罪認定、並試圖將錯誤前提事實灌輸給陳,希冀他認罪,此部分除有筆錄與錄音錄影內容不符情形外,也存在有錯覺誘導情形。中斷錄影期間發生了什麼事情,檢察官說了甚麼話,王郁文如何回答,都存有疑問,且未依法連續錄音錄影,也未記載於筆錄上,顯然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錄影的規定。  

另外,律師指出,認罪助理偵查初期認為合法工作請領並無不法,遭檢察官誘導後才翻案的情形,陳奐宇於回答檢察官的問題時,一再表示「在跟立法院請領的時候在請領薪資單上的金額雙方有合意」,並表明「繳回來的錢其實也放在黃惠玟那,讓辦公室的所有成員可以使用」,後續其他庭期也持續跟檢察官表示「繳回的錢助理們都有用到」,但檢察官於訊問過程中一再以「高虹安要跟你們A錢」、「這筆錢感覺就高虹安可以全部拿走」、「只有她可以決定怎麼花」、「你們只是被洗錢了」、「你們只是一個過水的東西」等主觀認定、錯誤前提事實,甚至以錯誤的舉例企圖影響及誘導陳奐宇的回答。辯護律師強調,此均有遭致錯覺誘導的可能,而這些疏漏部分,辯護人認為對於共同被告間的辯護權益有重大影響,所以有勘驗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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