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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閱制商業模式下的法律風險與執法

對相關法規變革及攸關的競爭法風險宜進行專業評估

文/歐陽弘

「訂閱制」是相當常見且普遍被大眾接受的商業模式,亦即由業者長期提供商品或服務,消費者則每月或每年支付費用的方式。

早期常見於訂閱報章雜誌或訂羊奶等傳統商品。隨著線上服務及多元支付的普及,訂閱制的模式已不限於實體商品採用,如今則是一般民眾使用微軟的Office作業系統,也都是訂閱制模式。

即使是大型企業,例如GoogleAmazon、或Meta等科技巨擘,在其園區也是以訂閱制模式提供VanMoof腳踏車給員工使用。由於訂閱制模式對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可帶來長期、穩定、可預測營收的特性,使訂閱經濟儼然成為近期的商業主流。

 具爭議性的行銷手法  讓訂閱產生法律爭議

在訂閱制商業模式下,「留住顧客」顯然是關鍵的一環,事業無不為了如何留住顧客而絞盡腦汁,這也使一些具爭議性的行銷手法或交易限制被不當使用於訂閱制商業模式,而引起法律爭議。近期歐美競爭法主管機關對訂閱制的相關裁罰案例與新訂規則,頗值事業注意。

 本案涉及的是蘋果應用程式商店(App Store)對音樂串流或播放程式開發商施加的交易限制,限制的內容主要在於阻止他們向iOS用戶告知在App Store之外還存在著其他更便宜的音樂訂閱服務。歐盟於二○二○年六月展開正式調查,並於二○二四年三月四日做出決定,對蘋果公司處以十八億歐元(約新台幣六一六億元)的高額罰款。

歐盟執委會發布內容,其調查發現,蘋果公司對程式開發商訂定了「反導引條款(anti-steering provisions)」,該等條款禁止程式開發商有以下情形:

一、向iOS用戶告知應用程式之外的網路上,有提供更優惠的訂閱價格。

二、告知iOS用戶透過 Apple應用程式內購買機制銷售的應用程式內訂閱,與其他地方提供的訂閱之間的價格差異。

三、在應用程式中引導iOS用戶訪問應用程式開發商提供替代訂閱服務的網站。

歐盟執委會認為,「反導引條款(anti-steering provisions)」使得音樂串流應用程式開發商,無法向iOS用戶充分告知,在App Store之外還有其他可用的替代且更便宜的音樂訂閱服務,並禁止提供有關如何訂閱此類服務的任何說明;由於這些反引導條款對於保護蘋果公司相關的商業利益來說既沒有必要也不相稱,並且對iOS用戶的利益產生負面影響,有害於消費者對音樂串流訂閱做出明智和有效的決定,而且該行為持續了近十年,可能導致許多iOS用戶在音樂串流訂閱上,支付明顯更高的價格,因此該機關認定蘋果公司的「反導引條款」構成不公平交易條件而違法。

美國FTC新規定  要求提供「簡單的取消訂閱機制」

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FTC)於二○二四年十月十六日公布「點擊取消」的正式規定,要求事業必須讓消費者取消訂閱跟購買訂閱時一樣容易。該規定乃是將一九七三年的「消極選擇規則(Negative Option Rule)」加以現代化,預計將會在聯邦公報公布後的一百八十天生效。

上面說的消極選擇,主要是指「倘若消費者若保持沉默或沒有明確採取行動來拒絕或取消,那麼賣方就可以將其解釋為消費者同意購買」的一種契約模式。這種模式在訂閱制相當常見,例如過了免費試用期之後就開始自動收費、若未取消就自動扣款等。由於美國FTC每年都會收到數千筆與消極選擇有關的投訴,發現事業常常讓人要歷經無數周折才能取消訂閱,因此發布新規則以處理爭議。這個新規定主要在禁止賣方有以下行為:

一、就商品或服務採取消極選擇行銷方案時,扭曲任何重要事實。

二、在取得與消極選擇相關的消費者帳單資訊之前,未能清楚且顯著地揭露重要條款。

三、在向消費者收費之前,未能獲得消費者對消極選擇的明確知情同意。

四、未能提供簡單的取消機制並立即停止收費。

美國FTC的新規定,主要是從「不公平競爭」的角度切入,針對交易中的不公平或欺騙作法加以防制;而歐盟對「限制告知存在其他訂閱管道」行為予以處罰的案例,則是從「限制競爭」的角度切入,針對交易中的限制性條款是否產生阻礙競爭的效果進行審查。但不論是依據何種觀點,上開情況均顯現了歐美兩大競爭法主管機關已經注意到訂閱經濟這種商業模式的重要性,以及積極介入的執法立場。事業倘有採用訂閱制、會員制及其它經常性支付方案的營運計畫,對相關法規變革及攸關的競爭法風險,宜進行專業評估。

本文作者歐陽弘 群勝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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