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專欄作家 蔡昆凌博士
台北市環保局一名黃姓清潔隊員將回收時殘值32元的二手電鍋送給拾荒婦,黃員依「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起訴,士林地院依照黃男犯後自首,且未獲不法利益,加上動機出於助人、涉案金額極低,最終依貪汙罪判處黃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
這判決是否恰當也讓台灣司法爭議浮出檯面!然作者根據判決決內容闡述本案才是回歸「法律」本質! 然本案從地檢到地院審理之快速也讓作者十分訝異,是否在台灣有輿論壓力的案件可以加速審理,相信很多提出訴訟的原告甚至律師對於其所提案件完全沒啟動調查的壓案感到台灣司法是否公正與公義不彰的無奈!
根據10月士林地院開庭時,法官詢問黃男可否找該拾荒婦人出庭作證;但黃男卻表示「找不到,不知道住哪」,此外,黃男宣稱事後自費買了新電鍋換回原電鍋,但當被問到是否有發票時,他回答「沒有留下」,這就是法律所謂「無從驗證」論!
儘管新聞輿論認為黃男善心的行為,應該要判無罪恰當;然法官根據事實與證據給予緩刑,應該是很多同樣情形卻重判的被告無疑是一個無奈的打擊!
作者認為:本案涉及《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最低刑期為5年以上,是非常重的罪;然法院考量黃男自白、已繳回犯罪所得、涉案金額不到5萬元,再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予以減刑,才得以將刑度降至3個月,並宣告緩刑2年,這判決對於本案相較於它案被告實屬輕判,但也讓人感覺台灣司法是否以社會輿論去作判決的公正性,更讓台灣司法判決自由心證的問題再次浮出檯面!
綜上,作者指出:犯罪認定需經三道關卡: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以及罪責性,然以本案來看,即便通過構成要件該當,但實質違法性依最高法院判例仍可阻卻;再引用最高法院過往判例說明「行為雖適合犯罪構成要件規定,但若無實質違法性,社會倫理觀念上亦難認為有刑罰必要,自得視為無實質違法性,不應繩之以法。」本案僅32元電鍋、善意送人,最終仍回到回收管道,對公益毫無損害,社會上亦無人認為這是應被處罰的行為。
所以作者認為:法律最大的問題在於只論行為、不論動機,但身為法官應有勇氣依據法律去彰顯正義,才是真正司法公正,然,台灣司法,犯罪需需先經過地檢審查,起訴後才能移送刑事法庭,但一旦,隸屬法務部的「地檢是否公正」正是台灣司法公正最爭議的問題,最有名的爭議為2018年曹合一除了疑似有婚外情,更勁爆的是,他在辭職令生效前,竟不顧當時仍有檢察官的身分,三天兩頭頻繁進出蕭家班核心人物-現任嘉義市農會總幹事黃騰輝的住處,雙方密會長達2個多小時,與會的還有嘉義市刑警大隊小隊長邱國揚,以及議長的隨扈李國安,這已是曹合一在1週內第3度密會黃騰輝,足顯示雙方關係非比尋常;之後曹檢察官轉任律師,而其事務所設在任農會總幹事之黃騰輝農會大樓裡,試問,民主法治的台灣,這樣的情形屢見不鮮,而這些疑似不肖司法人員與司法警察最後有被判刑還是不了了之,相信這是身為民主法治的台灣的最大的恥辱!



